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2-04-13 19:54:41)
标签:

干部管理

移居

规定

配偶子女

国家有关法律

休闲

分类: 工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本规定发布后,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本规定适用人员依照本条前二款规定报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前款所列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处理。   

  第七条 选拔任用本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