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勤《〈管子〉“乘马”释义》商正
吴龙辉
[摘要]
“乘马”是认识周代农民负担乃至整个周代社会变迁的一种重要制度。《管子》与《司马法》所载“乘马”征收标准的差异生动地反映了春秋时代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历史事实。如果对二者的文献解读存在错误,就难以把握历史真相,甚至有可能作出与历史事实相反的结论。
著名学者李学勤先生撰写的《〈管子〉“乘马”释义》一文(以下简称“李文”)①,围绕“乘马”本义是军赋单位的观点进行了论述,这对于提醒人们正视“古代兵农合一、行政编制军事编制结为一体”的客观史实,具有一定的意义。
不过,李文提出的某些具体论断,以及对《管子》原文某些字义的解读,却存在明显的疏忽之处,这些疏忽之处又进一步影响到作者就春秋战国时代农民负担演变所作的结论。为了使广大读者不至于被这些疏忽所误导,也为了使该文的正面意义不至于被这些疏忽所损害,现将其一并指出并商兑如下。如有不当之处,诚请广大读者与李学勤先生不吝赐教。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李文开篇部分所作的基本论断——“惟‘乘马’一词究为何义,各家说异纷纭,迄未有当”,是不符合事实的。作者用以支持上述论断的依据是《管子集校》在《乘马》篇首所列关于“乘马”的两说。一说出于吴汝纶的《点勘管子读本》,认为“乘马”只是断取篇首文字作为篇名;一说出于何如璋的《管子析疑》,解马为算筹,认为“乘马”乃是立马相乘以知轻重长短多寡之数。作者对吴、何二说进行批驳之后,遂援引孔颖达《诗·信南山》正义所引《司马法》中关于“乘马”的一段佚文,藉以提出“‘乘马’本义是军赋单位”的见解。
按,吴汝纶、何如璋以文人讲史,对历代典章制度不甚了解,难免望文生义,自不待言。《管子集校》的作者见闻不广,无力分辨,遂使谬种流传,亦不必多论。问题是,在吴、何二说之外,在李学勤先生发现孔颖达所引《司马法》佚文之前,在关于“乘马”的“说异纷纭”中,是否全都“迄未有当”呢?就笔者的粗浅学识来看,情况并非如此。
早在中国极为古老而又极有条理的军政及刑法制度专史《汉书·刑法志》中,班固就十分明白地介绍了曾在周代广泛推行的“乘马”制度:
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
《汉书·刑法志》的这段话与孔颖达《诗经正义》中所引《司马法》,几乎完全一致,只是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字句上稍有出入。现将《司马法》引录如下,以资比较:
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备,谓之乘马。
古人著书和今天的人有点不大一样,引用文献大多只凭记忆而不核对原文。如果将此一因素考虑进去,我们有理由推定,《汉书·刑法志》与《司马法》所讲实际上是一回事。如果《汉书》不是引自《司马法》,也必定和《司马法》有着相同的来源。《汉书》是古人治史的入门书,古时学者对这段话都是很熟悉的,象吴汝纶、何如璋那样不知“乘马”为何物的人倒是少数。倘若因吴、何等人的存在就下定“说异纷纭,迄未有当”的评语,恐怕难以让前人心服。其实,就在我国现代学者编修的文史工具书《辞源》中,对“乘马”的解释就极为恰当:
古军赋名。按田邑多少征集车马甲士。参阅《汉书·刑法志》、《管子·乘马》。
这条解释不但准确概括了有关“乘马”的基本常识,而且明确指出了《管子》中的“乘马”即《汉书·刑法志》所说的“乘马”。
其次应当指出的是,李文对《管子·乘马》中十分关键的一段论述“器制”的文字似乎有所误解。原文是这样的:
事成而制器,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按“乘”当作“马”),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两,器制也。
李文对这段话作了如下释义:
所谓器制指军赋的征取,以方六里之地出一乘,包括战车一辆、马四匹、甲(披甲的战士)二十八人、蔽(执盾的战士)二十人、白徒(厮役)三十人。
按,《乘马》篇中有云:“方六里,一乘之地也;方一里,九夫之田也。”《乘马》中的“夫”是一个具有双重意义的概念,既指一个成丁农夫(即所谓匹夫),又指一个成丁农夫所受之田。据《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的说法以及《汉书·食货志》的有关史料,可知当时一夫受田百亩。据此,“方六里之地”实际上相当于“六井”共54夫之田,也即5400亩。54夫同时意味着享有受田权的54个壮年男丁。
前面所引《乘马》篇中关于“器制”的那段文字,讲的即是“方六里之地”上的54个农夫之家所应承担的军赋。按文中说法,“方六里之地”共出军赋“一乘”,包括战车1辆,拉车的战马4匹、甲28、蔽20、白徒30人。1车4马很容易理解。白徒30人指担任后勤的厮役,也不难明白。甲、蔽指的是什么呢?
在李文将其分别解为披甲的战士和执盾的战士以前,这两个字的意思本来也是不难理解的。甲即防身用的甲衣,即屈原《九歌·国殇》中所唱“操吴戈兮披犀甲”的“犀甲”。除了犀牛皮,其制作材料尚有兕皮。蔽是一种掩体用具,即《孙子·作战》篇所说的“蔽橹”一类的东西,和盾牌的用途相似,但又不是一回事,它比盾牌要大,可用来防范弓矢。
李文把甲、蔽解为披甲的战士和执盾的战士是讲不通的。理由有四:
其一,在负担“一乘”军赋的“方六里之地”上只有54个壮夫,若依照李文的说法,在战争时应出包括白徒30人在内的军事人员共78个,那么,另外24个人到哪里去找呢?这显然无法成为定“制”。
其二,“甲”在古汉语中是一个双义词,既可以指甲衣,也可以指甲士(即披甲的武士)。这或许是导致李文误解《乘马》中甲、蔽二字的原因。但是,此处与“甲”并列的“蔽”字,古文献中可从未见过可以当“蔽士”讲的例子。依照“甲”字的使用法来解读“蔽”字,应该是说李文的自我作古。
其三,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乘马》篇的作者在文字表达上已经有意识地防范了李文那样的误读。在文中说明甲、蔽、白徒的三个单句中,甲、蔽二句的结构是一样的,前面都由一个“其”字领起,而白徒那句不但前面无“其”字而且在数目字后特意加了一个“人”字,谁知还是有人将其误读了。
其四,从军事学的角度来看,李文的读法也是存在疑问的,因为从来没有把披甲的战士和执盾的战士并列在一起用作军事术语的例子。
李文的误读可能是由于照搬《司马法》的“甲士三人”而引起的,因为《司马法》征了“甲士”而未征甲衣,李文便认为《管子·乘马》所说的“甲”也是甲士,并由此把“蔽”也同样地处理了。
那么,在先秦文献中有没有其他用以证明《管子·乘马》篇这种征取甲、蔽的做法的史料呢?回答是肯定的。成公四年(前587)《谷梁传》解释鲁国“作丘甲”时说:古代农工分职,甲非人人所能为,今使每丘人各作甲,等于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谷梁传》产生的时间是比较早的,其作者既然认为“甲”指的是甲衣,则古代必有征收甲衣的制度。又如,宣公二年(前607)《左传》载,宋国执政大夫华元率军与郑国作战,打了败仗。华元逃回来后,负责督工筑城,参加筑城的役人讴歌讽刺他说:“睅其目,皤其腹,弃甲而复。于思于思,弃甲复来。”华元叫骖乘对歌说:“牛则有皮,犀兕尚多,弃甲则那?”役人说:“从(同‘纵’)其有皮,丹漆若何?”双方对歌中着重谈到了“弃甲”问题,犀兕和丹漆是制甲的两种主要原料,很明显,这里所说的“甲”指的是甲衣,而非甲士。由于甲衣是服役的农夫必须上交的军赋,役夫们才会因“弃甲”而痛心,并以此向华元发难,攻击华元的“弃甲”必然会增加他们的军赋负担。如果如李文将“甲”解为“披甲的人”,则这首对歌也就不会产生了。
再次应当指出的是,由于误解了“甲”、“蔽”的字义,李文作出的结论——“总的看来,《乘马》的军赋较之《司马法》要更重些”,便违反了历史的事实。
李文在对比《乘马》和《司马法》之后分析说:“在人的方面,《司马法》所说甲士只包括车上的武士三人,而《乘马》的甲还有步兵二十五人在内,与蔽合计共四十五人。另外,《乘马》不提牛与戈、楯,可能以白徒运输给养,而兵器属于不言而喻的。”
按,在对《乘马》与《司马法》进行比较之前先应考虑一个因素:承担一乘军赋的土地和农夫,在《乘马》和《司马法》中并不相同,在《乘马》为6里合54夫,在《司马法》为8里72夫。有人认为《乘马》的“六”当为“八”字之误,这是有道理的②。在先秦各种文献中,在谈到军赋与井田制度时一般都以方八里为一乘之地。此外,《乘马》与《司马法》的“里”是否属于同一度量,也无法肯定。
假若《乘马》的“方六里”无误,而且《乘马》与《司马法》的“里”又为相同度量,那么就可以肯定,承担“一乘”军赋的土地和农夫基数,《司马法》要比《乘马》为大。但是,就“一乘”军赋所征取的人力和军需物品来看,如果不把甲、蔽误解为人的话,则《乘马》却远比《司马法》为轻。
以人力而言,《乘马》只出负责后勤的白徒30人,《司马法》则要出步卒75人。以军需物品而言,《乘马》只出1车4马28甲20蔽,《司马法》则要出1车4马12牛以及3名甲士和72名步卒的甲胄、戈楯装备。至于李文所说的《乘马》“白徒运输给养,而兵器属于不言而喻”,则是从文中找不出依据的。
那么,《司马法》的军赋标准为什么会比《乘马》为重呢?这就牵涉到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了。
诚如李文所说:在《管子》中,“《乘马》篇列于《经言》,说明其形成较早”。联系《史记·管晏列传》及《国语·齐语》等材料综合考虑,《乘马》篇反映的应当是春秋早期齐国的军赋制度。而《司马法》则是春秋末期齐景公大夫穰苴所作,约写定于战国中期。
春秋战国是古代中国从王制时代向帝制时代转型的社会大变动时期。凌驾于诸侯之上的天王由于实力衰落已无力维护天下的和平,各诸侯国只好努力扩充本国的军力以图自保,势力较大的诸侯则致力于谋求代行天子权力的霸主地位。战争的频率和规模都比以前大为增加了。在这种历史趋势的影响下,农民的军赋负担便日益增大起来。史书上保留了很多这样的材料。例如上文提到的鲁成公元年“作丘甲”就是一个例子,除了《谷梁传》的解释之外,晋朝杜预的注释认为这意味着鲁国农民负担较古制增加了4倍,不过他的说法未必准确。不管作哪一种解释,鲁国农民负担因“作丘甲”而加重都是一个事实。又如昭公四年(前538)《左传》载郑国子产“作丘赋”,杜预注云:“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子产别赋其田,如鲁之田赋。”杜预的这条解释也不一定准确,不过郑国人因子产“作丘赋”而负担加重则是没有疑问的。类似的事例还有晋国“作州兵”、鲁国“初税亩”及“作田赋”等。这些事例充分表明,从春秋中叶开始,因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争频率的增长,周代各诸侯国的农民负担呈现普遍加重的趋势。与此同时,农民服兵役的年龄也不断降低,在战场上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齐国作为诸侯国之一,处在与其他诸侯国相同的国际环境中,要应对相同的政治和军事形势,其农民负担不可能如李文所说的不增反降。
总而言之,“乘马”是认识周代农民负担乃至整个周代社会变迁的一种军赋制度。《管子》与《司马法》所载“乘马”征收标准的差异生动地反映了春秋时代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历史事实。如果对二者的文献解读存在错误,就难以准确把握历史真相,甚至有可能作出与历史事实相反的结论。
最后,还顺便补充一句,以“乘马”命名的军赋只是周代农民负担的一个方面,除了军赋,周代农民还要缴纳田税。与军赋负担不断增加相应,春秋时代的田税也处于不断提高的状态。不过这已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了。
本文曾以笔名“吴今人”(我2003年发表的东西
全署此名)发表于《管子学刊》2003年第3期。
[收稿日期]2003—03—10
[作者简介]吴今人(1965-),男,湖南平江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化研究所教授,古典文献学博士。
①文见《管子学刊》1989年第1期;又见李学勤:《古文献丛论》第169一175页,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