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性恋,是一种自然现象,无法人为地增加或者削减,只能客观地接纳。
2)无论是否与遗传因素有关(目前科学还没有得出明确结论),同性性取向,不是个人自主意志选择或决定的结果,因此,同性恋者个人,对自己的性取向的形成,没有任何个人责任。
3)两个同性恋者,相互爱恋,恩爱如异性恋夫妻,他们情深意切地相爱着,幸福地生活着,他们双方自愿,同时并没有损害社会他人的利益。所以,同性恋者与社会道德水平高低无关。
4)目前还没有哪一种医学或心理学的方法能够有效地改变同性性取向;同样,也没有什么医学或心理学的办法随意改变异性性取向。因此,在中国精神医学界已经明确地认为“同性性取向”本身已经不再算做精神障碍,同性恋者属于正常人的范围,而不再算是“病人”了。既然如此,任何机构和人就不能再对同性恋者的性取向进行所谓的“医学治疗”或“心理治疗”了。
5)同性恋者,是人,是与异性恋者同等地位的人,具有法律所赋予个人的全部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存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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