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在深圳出现了一个让人费解的现象:深圳各大商业银行同时规定同一账户每日取款不得超过三万,部分银行ATM机取款难,建议市民刷卡消费或转帐!银行负责人均表示是在执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规定。有律师朋友认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各大商业银行的这一做法涉嫌违法,严重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73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也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14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作为中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本应负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监督各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的职责,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却做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规定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
远在新加坡的总理终于发话,认为深圳的做法不合适。昨天,上述规定忽然取消,看来,维护法律尊严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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