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法治观点 |
富士康事件披露以来,舆论哗然,媒体群起攻之,网上一片“倒富声”。
但是,至于这么紧张吗?只不过是一件民事诉讼案件而已,而且是刚刚立案,根本还没有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更谈不上法院判决结果的案件。
就是这样一起刚刚开始的案件,却引发了人们迫不及待的“判决”与讨伐,出现了一边倒的纯感情色彩倾向,这其中,有一些观点背后反映出的社会心态,值得细细品味与思考。是不是不准富士康起诉大家认为就公正了?是不是法律禁止起诉记者或报社就公正了?现在就“艰难呀”、“压力呀”、“不公啊”,是不是有些反应过度、或结论先行呢?
首先,是否允许富士康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辩解或寻求救济?
因为毕竟,我们现在听到的一切,都是来自于第一财经的声音,其它媒体的言论,也都是建立在“第一财经的报道是属实的”这一前提之上。这时,我们是否有必要听一听另一方的观点,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揭示真相,确定真伪。
第二,富士康有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大家都同意有,就不再讨论这个问题了;如果有人认为没有,请不要再往下看这篇文章了。
第三,富士康选择起诉,应该讨伐还是应该称道?
我的答案是:不是最佳方式,但有积极意义。从企业公关的角度来说,我不认为富士康的起诉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因为,无论输赢,对其公众形象都有一定的损失,一种两难境地。而且,根据公众心理,其胜诉的损失可能要比败诉的损失更大(胜诉悖论,当年三株崩溃的导火索就是缘起一件自己胜诉的案件)。从这一点上说,富士康的行为不是公关上策。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富士康的起诉恰恰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可以设想一下,或者根据现实案例归纳一下,企业遇到媒体刊登了不利于自身的报道,可能采取哪些方式挽回损失、恢复形象:
1、通过企业的高层关系,影响政府,从而对媒体报道予以压制。由于此种方法属于“暗箱操作”,公众不会知晓其过程,也不会扩散影响,对于企业来说,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富士康要想采用此种方式,通过企业高层、或直接动用郭台铭的关系,是不是可以做到?
2、对记者或报社进行收买。收买可以采用“公对公”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私人交易的方式。比如南方一家一向以仗义直言自居的报社,准备对一家知名的公司进行曝光,该企业数次公关未奏效,结果该企业马上“曲线救国”,与该报社签订了一份广告大单。于是,该批“负面稿件”悉数撤下。此种方法,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公众影响也很小,而且可以“釜底抽薪”,没有后患。富士康有没有财力与渠道采取此种方法?以目前的媒体报道与当事人(“一财社”及记者)自述来看,估计没有用此种方法。
3、暴力手段解决。不要认为这种方式没有企业用,其实非常多。而且,这种方式用起来最快捷有效,相比有些人说“富士康的起诉是一种恐吓”,暴力的恐吓似乎更为奏效,而且也不会掀起大的波澜。可能有些后患,但可能性有多少?看操控能力了。
以上姑且称之为“白道”、“灰道”、“黑道”,但富士康都没有采用,而是选择了“法道”,通过司法救济来试图达到自己的目的(当然是否能达到还是未知数)。富士康有这个权利,也是一个合法途径。相对于上述“三道”来说,“法道”也许是容易把矛盾扩大、影响扩大的“笨办法”,但却是法治国家中,最符合法治精神的办法。富士康这样做了,恰恰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至于索赔数额3000万,企业有其自身的思维方式与计算方法,只是一个量的问题,3000万本身不影响问题的性质。双方都没有举证呢,现在怎么下结论说不合理呢?
人与人之间,法人之间,总会有矛盾有冲突,有冲突很正常。冲突出现之后,在规则之内选择解决之道,选择到法庭上去说,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
记者有监督社会的权利,当然可以监督企业,包括对企业的批评甚至“揭黑”。
那么记者就不需要监督了吗?谁来监督记者,方法有多种,最后的防线就是司法监督了,企业选择司法程序恰恰是正确的选择。
记者或报社,应该对事实负责,敢做敢当,在法律程序之内,亮出自己的证据,证据自己的报道是属实的,这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而且记者更应该做尊重法律、尊重程序的楷模。
3000万怎么了?如果自己的报道是属实的,富士康即使要求赔偿3000亿也没有任何意义,要求的越高,交的诉讼费就越高,你管他呢(法院收取诉讼费的立法精神就是为了让滥诉者有一个高门槛),谁输了谁承担后果,很公平。
许多的声音还把焦点集中在“富士康应该起诉报社啊,起诉记者是错误的,是阴谋,诉讼保全是对记者尊严的伤害与施压”。这样的观点,更是有非理性的判断因素。
限于篇幅,关于“富士康能否只起诉记者及诉讼保全”问题,在下一篇继续讨论。欢迎独立理性思考者继续关注。
评论提示:一篇通过“网上聊天”完成的采访,如何保证公正与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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