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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巴曙松教授
《中国经营报》:如何看待ST亚星股改对价没有按时送达股东账户事件?
巴曙松:目前监管部门没有公布具体的调查结果,具体的情况也不明了,对该事件本身暂时无法做出具体的评论。《证券法》有明文规定,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根本职责之一。现在监管部门、同业协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都没有对此有所动作,所以也难怪投资者要问,这些制度上设置的主要只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的运转出了什么问题?
在当前中国现实的证券市场诉讼维权方面,往往需要加一些前置的程序。一般来说要起诉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往往先要取得监管部门的裁定结果,如果没有这个裁定结果,以他们违规为由而起诉,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通常来看,目前在监管机构这个层面,投资者维权目前只能靠申诉和仲裁。通过内部渠道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诉,再依据裁定结果来做仲裁。
《中国经营报》:俗话说,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如何看待监管机构的责任和审查义务?
巴曙松:中国是一个新兴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简单地像欧美成熟市场的监管部门那样只做一个相对超脱的“裁判员”,同时还需要促进市场发展。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都希望发展市场,这就在实质上掌握了影响市场发展的一系列权力,可以从多个渠道影响市场,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让哪些公司上市,上市方式和地点如何,哪些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哪些资金可以进入市场等等,这些都影响到市场的供求和发展,中国的监管机构同时担负监管和发展市场的两种职能,这两个职能之间有时是一致的,有时会存在冲突。
《中国经营报》: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去除了证券交所定位的“非盈利性”文字,是否意外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将向公司化发展,在获得更多权益的同时也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巴曙松:从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是会员制,目前演变为带有监管部门准官方行政机构性质的机构,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倒退。从国际经验来看,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制,有利于市场运作效率的提高。许多欧美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以前也是会员制,业务发展缓慢,后来按公司化发展,业务发展很快,出现了活跃的市场并购和市场创新。不过,中国股市上也已出现积极的趋势,像中金所采取的是会员制,这是一种进步。
《中国经营报》:中国资本市场应该如何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巴曙松:首先,资本市场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信息公开。对价为什么没有到帐?责任在哪里?信息要公开,成熟的市场最强调这一点。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如同电灯是最好的防范犯罪的警察,只有公开透明,投资者才可能根据信息决定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
其次,投资者责任自负原则应与放松管制原则结合在一起,投资者以自己的意愿决定其投资行为,外在力量原则上不应该进行行政干预。大量审批行为作为前置条件,往往扭曲了市场信号和风险收益的判断,一方面使投资者维权成本上升,维权不积极,形成一种”理性的冷漠”,对市场健康不利;另一方面使投资者认为反正是监管部门审批过的东西,就不用太花心思把握质量关。
第三,审批环节众多,容易导致信息发布的不公平不透明,而且审批过程中容易带来腐败行为。证券市场出现的众多违法、违规案例,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审批环节众多,法律需要继续完善。只有公众对市场有信心,这个市场才可能有持续发展的动力,而这个信心的建立,最为根本的,就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正如华尔街上经常说的,保护最为弱小的那个投资者,就是保护整个华尔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