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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卧轨男”拘留10天的处罚太轻

(2010-08-08 19:04:14)
标签:

卧轨视频

法律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地铁

迈客1979

杂谈

分类: 迈客的麦克风

对上海“卧轨男”拘留10天的处罚太轻

文/迈客1979

 

近日,一段“卧轨自拍”的视频被上传到网上,引起各大网站的转载以及网友的一片哗然和批评。

 

该视频长约50秒,记录了7月24日晚一男子在上海轨道交通3号线有意跳下站台迎着急驶而来的列车平躺在轨道之间用 DV拍摄列车车底开过自己身体的场景。由于上海地铁轨交3号线铁轨之间深度空间较大,该男子在列车紧急刹车以后安然无恙地一边继续拍摄一边从列车底部空隙钻出扬长而去。(以下是卧轨自拍整个过程的截屏)

 

对上海“卧轨男”拘留10天的处罚太轻列车进站

对上海“卧轨男”拘留10天的处罚太轻卧轨男仰卧于轨道之间拍摄,右下方为其足

对上海“卧轨男”拘留10天的处罚太轻卧轨男从车底钻出仍然在拍摄

事发后该男子还得意洋洋地将这段惊险而变态的视频配以文字发上网以哗众取宠。没想到的是,几天后,上海轨道警方凭此视频以扰乱公共场所次序为由对该男子实施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得知,毕业于上海某高校艺术系的28岁青年唐某为寻求个人的变态刺激不仅藐视自己生命而且置公共安全与财产于不顾铤而走险,恣意妄为。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只要想得到,就要做得到”。唐某在面对警方的拘押和审问时甚至面带笑容一副无所谓的样子。更令人气愤的是当新闻记者问他是否想到过此举有可能伤害到他人安全时,该男子仍然微笑着说:“想到了,但是自己就是愿意这么做。”而当记者问起他现在是否后悔时,他居然轻松地表示不后悔。

 

看了这段新闻采访,面对一个如此麻木不仁,自私自利的“危险分子”,我倒是认为,上海警方对他仅仅处以拘留10天的处罚似乎过轻,不足以起到警告其本人及他人的作用。对于此类不顾及他人安危和社会次序,不仅事先预谋而且事后毫无反悔和认识的怪胎,如果经过鉴定,其精神心智健全的话,我认为完全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其徒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虽然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等罪行有显著的不同,但是它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116条之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唐某钻到行进中的交通工具底下拍摄并预料到对他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自己在采访中亲口供认自己事先已经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而且,列车也完全可能因为碾压到唐某或采取紧急制动而造成列车本身或者车厢内无法预料的众多乘客的伤害甚至死亡。因此,根据本案的情节以及毫无悔改之意的唐某的行为完全可以被加重处罚!我认为完全可以判处唐某4年有期徒刑(至少可以判个缓刑嘛)

 

上海轨道公安分局在接受电视采访时表示,这起个案为安全乘坐轨交这一话题再次敲响警钟。对于故意扰乱秩序、妨碍运营的违法嫌疑人,将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既然要敲响警钟,既然要加大查处力度,那为何不可以就从唐某开刀,何必再等到下一例呢?拘留10天的处罚或许对那些与唐某有同样嗜好却可能在下一次案例中真的造成车毁人亡的“同道中人”来说是一个很低的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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