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银行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篱笆
(2011-09-30 17: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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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银行观察 |
近期,关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事件时有报道,社会各界开始讨论民间借贷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有两个有失偏颇的倾向值得注意。一种倾向是把民间借贷妖魔化。毋庸讳言,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利率,但这并不能成为其罪证。对一些确有需求的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民间借贷利率尽管高,但毕竟可以救急。实际上,民间借贷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自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最突出的,就是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能够满足部分无法在正规金融体系获得满足的资金需求。在货币信贷政策趋紧、整个社会资金流动性下降的情况下,对民间借贷的需求会增加,这也是一个十分正常的现象。因此,对民间借贷我们首先树立一种理性和宽容的态度。
另一种倾向是以民间借贷为由否定金融管制。不可否认,正是有了对正规金融的严格管制,才有民间借贷的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金融管制的合理性。金融是经营货币的行业,本质上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对金融业进行管制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特别是2008年这轮全球金融危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监管的放松,特别是对包括PE、投资银行等在内的影子银行监管不力。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当前的民间借贷活动,其放贷主体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产业投资基金等,恰好也就是中国的影子银行。因此,对民间借贷活动来说,目前最急需的不是放松对正规金融的管制,而是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比出台《如放贷人条例》),使民间借贷活动有法可依。
实际上,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出现的一些乱象,正是缺乏明确法律规范的结果。比如,我们不反对居民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活动,但当A借钱给B,B转手再以更高的利率借给C,C转手再以更高的利率借给D,这种类似击鼓传花式的借贷活动,绝对是不应该存在的,但是在正规的法律条文中,基本上找不相应的约束条款。又如,目前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来自于多年前的一个司法解释,存在很多与此相关的模糊和法律空白地带。再如,当前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有些是地方政府管理,有些是证券监管部门管理,有些是商务部门管理,而他们均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监管知识和技能,对风险的识别和认识难免不足。这些问题,只有也必须由正式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