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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何须子还?

(2007-06-07 13:59:56)
标签:

巴菲特

伯克希尔

中石油

分类: 资本金融
  

在今年5月5日伯克希尔公司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其一位股东提议应该抛售中石油股票的动议进行表决,因为该股东认为中石油控股股东中石油集团在苏丹经营石油生意,结果该提议被绝对多数(97.5%)拒绝。伯克希尔董事会也持反对态度,对此,巴菲特的董事会的解释是:

 

其一,中石油集团为中国政府全资控股,其在苏丹的投资体现很多政府意志,作为子公司的中石油不应该为母公司的行为负责。否则的话,中移动、中人寿、中国电信等公司股票,都应该在抛售之列。董事会还举例说,Fannie Mac和Freddie Mac都由美国政府发起设立,都被视为政府资助企业(GSE,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s),每家公司都由五名董事是由美国总统任命,且都接受一个特殊的政府机构OFHEO监管。毫无疑问,两件公司的行为要受美国政府影响甚至是控制,那么,两家公司要为美国政府的行为负责么?

 

其二,中石油作为上市公司,只是中石油集团的子公司,即使抛售其股票,也无法改变或者影响母公司的行为。

 

其三,投资者不一定同意其投资对象的某些行为,但是这不影响其保持投资行为。例如,提出抛售动议的那位女士,虽然伯克希尔拒绝了其提议,但是还是决定继续持有伯克希尔的股票。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伯克希尔对中石油的投资。

 

其四,中石油集团在苏丹的投资主要是合资形式的石油企业,如果让中石油退出苏丹,其只能转售所持股票,但价格可能就不会高,而且接手肯定就还是苏丹政府。这样,反而进一步增加了被控告违反人权的苏丹政府的收益。因为就像萨达姆控制的伊拉克的石油、目前伊朗的石油一样,中国政府是否撤资,不会影响苏丹的石油销售和收入。

 

实际上,巴菲特没有明说的是,就在其否决该动议前后,中石油在渤海附近发现新油田,中石油股价因此大涨。如果伯克希尔因为该女士提议而被迫抛售其获益匪浅的中石油股票的话,不但价格肯定难好,而且肯定又让别的某些人捡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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