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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资本金融 |
在今年5月5日伯克希尔公司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其一位股东提议应该抛售中石油股票的动议进行表决,因为该股东认为中石油控股股东中石油集团在苏丹经营石油生意,结果该提议被绝对多数(97.5%)拒绝。伯克希尔董事会也持反对态度,对此,巴菲特的董事会的解释是:
其一,中石油集团为中国政府全资控股,其在苏丹的投资体现很多政府意志,作为子公司的中石油不应该为母公司的行为负责。否则的话,中移动、中人寿、中国电信等公司股票,都应该在抛售之列。董事会还举例说,Fannie Mac和Freddie Mac都由美国政府发起设立,都被视为政府资助企业(GSE,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s),每家公司都由五名董事是由美国总统任命,且都接受一个特殊的政府机构OFHEO监管。毫无疑问,两件公司的行为要受美国政府影响甚至是控制,那么,两家公司要为美国政府的行为负责么?
其二,中石油作为上市公司,只是中石油集团的子公司,即使抛售其股票,也无法改变或者影响母公司的行为。
其三,投资者不一定同意其投资对象的某些行为,但是这不影响其保持投资行为。例如,提出抛售动议的那位女士,虽然伯克希尔拒绝了其提议,但是还是决定继续持有伯克希尔的股票。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伯克希尔对中石油的投资。
其四,中石油集团在苏丹的投资主要是合资形式的石油企业,如果让中石油退出苏丹,其只能转售所持股票,但价格可能就不会高,而且接手肯定就还是苏丹政府。这样,反而进一步增加了被控告违反人权的苏丹政府的收益。因为就像萨达姆控制的伊拉克的石油、目前伊朗的石油一样,中国政府是否撤资,不会影响苏丹的石油销售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