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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只有一样:中国网通统一印发的《值班日志》,上面除工作内容外还有值班时间的记录。
仲裁时被诉人提供了几份有利于我的证据:1、我从未拿过加班工资;2、记《值班日志》是网通的工作要求;3、机房是一个24时需要有电工值班的岗位。
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汉劳仲裁字(2007)第007号
仲裁员王欢、书记员郑旭
“......申诉人向本委所提交的中国网通的《值班日志》上记载的内容全是由申诉人自己填写,也无交班人、接班人的签字,且提出日工作时间为24小时,不符合常理,故对此证据本委不予采信......”
仲裁理由可分为三点
1、记载的内容全是由申诉人自己填写,不予采信。
2、也无交班人、接班人的签字,不予采信。
3、且提出日工作时间为24小时,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现在看看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不顾事实,混淆事非的:
1、记载的内容全是由申诉人自己填写,不予采信。我记载的内容是中国网通认可的----发了工资还有奖金,仲裁凭什么不认可?真是岂有此理,这是不是不顾事实?再者,我的《值班日志》不由我自己填写难道还要领导或不相干的人来填写吗?如果是由我的原因导致的事故岂不是要与此毫不相关的人负责吗?估计今天没有这种不合理的事情了。比喻本案的仲裁员是王欢、书记员郑旭,与他人无关,任何没参与的人都不会参与进来,而此案的裁决不会因为没有第三者而无效。
2、也无交班人、接班人的签字,不予采信。本来就只有我一个人24小时上班这种理由岂不是鸡蛋里挑骨头吗?且我上班我记录与交接班没的关系,这种理由完全是无中生有。退一步,假设有两人上班,有两人交接班的记录,这两人也一起要加班工资,按王欢和郑旭这样的方式可以作出与此相同的裁决:1、记载的内容全是由两申诉人自己填写,不予采信。2、无三个班的交班人、接班人的签字,不予采信。这种裁决是典型的秦桧大法---莫须有。根本就不顾只有我一个人上班的事实。
3、且提出日工作时间为24小时,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表面上这很有道理:谁能24小时上班?还是三年?除了仲裁员不知道电工的特殊性外,更重要的是他们巅倒事非,混淆黑白。因为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我是不是能24小时上班,而起决于用人单位的岗位是不是需要24小时有人在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岗位需要它的员工24小时上班,员工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无理的,如果有这样的岗位而没有支付24小时的工资,员工就有权力有理由讨要24小时的工资或报酬!今天有许多岗位需要员工24小时在岗,如住院部的医生、护士、炼钢、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等等的某些岗位都需要有人24小时在岗,单位必需对这些岗位上的员工支付24小时的报酬。通信机房正是这样一种需要24小时有人看护的地方。而且,对方还提供了一个24小时值班的证据,而仲裁不顾这一事实。事情很清楚,是网通24小时役使员工不付报酬不合情理,仲裁反而说讨要应得报酬的人不合情理。这不是混淆事非,巅倒黑白又是什么?
这就是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在想不通他们这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