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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三种权利--2006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候选人倪捷的维权2.0

(2006-12-17 01:40:15)
分类: 郎咸平风暴

倪捷

  以电动车为例,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三条:

  首先是消费者有没有权利使用电动车。答案是肯定的,消费权至上,这是世界通则。

  但消费者有权使用电动车,还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要第二个权利配合,即消费者有权使用什么样的电动车。这个权利就是制定产品标准的权利。必须根据消费者的合理需要制定产品标准,消费权才有真正保障。

  消费者的第三个权利,是每年3·15都讲的权利,就是获得良好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买了你的车,你要保证你的车货真价实并且有良好的服务。这是消费者跟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人关系不大。

  既然讲消费者权利,那么这三种权利都应该讲。但现在所谓消费者权利,往往只讲第三种,只讲产品质量。这是不对的。消费者权利主要应该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第三种相对来说其实是比较次要的。

  三种权利加起来,才是完整的消费者主权,也就是人类追求幸福的权利的一种,当然这里的消费是指“合理消费”,就是不伤害社会,同时个人得到快乐的消费。

  既然讲权利,当然是人的权利。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权利,企业的权利派生于消费者的权利。企业属于法人,不是自然公民,它的权利只能是法律认可 的,而不是与生俱来的,给你工商营业执照,允许你做这个事你才能做这个事。消费者权利就不同了,消费者权利是不需要执照的,法无禁止就可行啊。企业只能做 法律规定的事,这就比消费者权利低了一个档次。政府就更谈不上维权了,它本来就没有权利,只有权力。法律没有规定它做的,它做了就是犯法。但法律要它做 的,它就必须做,不能不做,因为法律对政府的规定是有强制力的,不做就是不作为,就是违法。从这个角度讲,权利上消费者最大,权力上政府最大,企业则是介 于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层次。

 维权这个概念对企业是不适用的,消费者才需要维权,所以我介入的电动车维权事件,从来不是把它当作企业维权,而主要是维护消费者权利,维护电动车用户上路的权利,维护电动车用户选择不同车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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