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囤房是属强迫交易(强买强卖)
(2009-09-08 12:43:11)
标签:
房产 |
分类: 投资 |
南京市房产局紧急发布了一份《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将从9月8日至9月18日,对2009年以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的在售商品房项目,采用普查的方式一一“筛查”。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30日内是否全部开盘销售,是否逾期开盘、是否拒售或不通过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是否囤积房源、捂盘惜盘、炒卖房号、哄抬价格。……
怎么说这个房地产目前的舆论和政策现状呢?还是继续打个比方吧。。。
某超市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允许在2009年9月8日开业,但或许因为其人力资源未全部到位,或许因为某些商品的价格并未协调到位而有可能被高进低出,那么这个超市宣布暂停营业。
我想这个事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极为普遍,不论是舆论还是执法者都不能强行要求其开业销售。
然而,在房地产这个商品上,却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却被很多人津津乐道为亲民善民之举。
法不明、理不正,又怎能长治久安?
那么,接下去我们再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文。。。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
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
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
如果我们认同房地产是一种市场经济中的商品,那么交易的双方和第三方都应当同时不得违反强买强卖,然而,现在的打击囤房是否又崭露了其在法律面前的缺憾呢?
假如开发商凭恃暴力垄断市场,欺行霸市,胁迫消费者不得不以高价购买商品,那叫欺行霸市。
然而,众所周知的是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程度最高的一个行业,房价的高企除了商品的利润之外,更有越来越高的地价、各种庞杂的税费,以及比例非常不小的灰色地带。
政府部门不从自身限量供应土地造成的高地价,杂乱无序的高税费和廉政处着手整顿市场,只意图违法途径去强买强卖,着实让逍遥我“缅怀”打击投机倒把的那些岁月。
By 逍遥狂客 200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