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2014-05-11 22:25:16)
标签:

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

分类: 并购重组、公司投融资
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按语】近期以来,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很多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事件经常发生。一些个人充分利用私募基金的设置架构,通过设立多个平行基金,对外宣称理财,并以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方式发展下线不特定投资者。且资金募集后使用不透明,或者未按照定向投资用途而挪作他用,甚至直接对外放贷;在许诺给下线投资人(让渡份额的小额有限合伙人)固定保底收益下,形成旁氏骗局,玩击鼓传花游戏。随着项目最终未落地,资金套利失败等,出现管理人卷款跑路极端事件。在其中,有的私募基金利用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起草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非法目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博取普通投资人信任,中介机构未能及时对该类行为敏感认识,为他们的行为背书,不经意间成为其非法集资的工具,构成严重过失。基于此,本文转引此前政府部门文件,希望引起广大普通市民和投资者引起重视,避免损失;同时也提醒广大同行认真识别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避免过错。

一、明确私募基金性质,严格限定私募基金法定条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私募基金性质及其法定条件主要是:     
一是基金私募方式。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禁止通过媒体、网站、短信、公告、布告、传单、会议、讲座等公开方式,以上线发展下线等公开方式,以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基金。
二是基金私募对象。禁止向没有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的非特定对象,包括不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不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募集基金。我市规定,单一自然人的出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单一法人的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三是基金募集条件。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固定回报。依法处置私募基金损益,投资利润按照法律和约定分享,投资损失按照法律和约定分担。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四是募集基金管理。募集基金必须由属地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在托管银行开立账户,核算基金募集和基金投资,并接受托管银行监管。私募基金不得在除出资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账户汇入和划拨资金,不得通过任何自然人和第三人代办或经手资金。
五是私募基金投资。私募基金的一般投资领域是非上市非公众企业(持股人不超过200人)的股权投资,为5—7年的中长期股权投资,而不是定期或短期的债权投资。
 
二、认清法与非法界限,了解罪与非罪性质。我国支持私募基金发展,严格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法与非法和罪与非罪等作了明确规定。
合伙制私募基金本质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登记的一个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运作和出资人的权利完全按照《合伙企业法》执行。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资本募集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 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年41号) 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 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敖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加强私寡基金制度建设,强化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出资人。严格执行合伙企业法。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出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必须是合格的出资人,必须以现金出资,不得出现不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等问题。合伙制私募基金中的自然人出资,出资额不得少于200万元。
二是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团队,必须是有专业背景、知法守法的专业管理团队,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团队要提交高级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其中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私募基金出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要建立严格的法律关系,要签署《合法合规募集资本承诺函》和《风险提示书》等文件,依法履行责任,依法享有权利。
三是中介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服务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依据法律履行职责出具书证,并对中介行为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出具验资报告,搞好财务审计和尽职调查,坚决杜绝出具假证、收钱出证和串通出证等违法非法问题。律师事务所要依法搞好法律服务,提供客观公允的法律意见书。
四是登记人。工商管理部门严格审查登记注册资料和书证,依照法律办理年检,及时发现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问题。严格限定注册条件,在限定的区县和限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
五是托管人。严格执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账户管理办法,明确托管银行的资质和验资账户、基本账户和托管账户的性质和功能,严格实施募集资金的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托管银行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开户银行,必须经严格审查取得托管资质,包括具有专业专职管理团队、专门从事基金托管工作、严格遵守法纪、没有与违法非法案件关联的问题等。基金托管银行要全面履行职责,不得出具假证,不得准予出资人抽逃资金,不得为非法集资者提供账户和收款付款等方便。
六是监管人。工商局加强工商行政监管工作,财政局加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工作,发改委加强基金强制托管和基金备案工作。人行天津分行搞好反洗钱工作,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账户进行查询。天津银监局加强银行合规监管,协调各银行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和个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各托管银行就加强基金托管,向有关部门提供注册资本金缴存和基金募集入账证明,配合司法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的交易流水,并派员参加专案组工作等。
 
四、认清非法集资的特征,树立依法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有本质区别。

一是组织方式不同。私募基金一般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有股东会或者合伙人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委托合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而非法集资一般没有这些组织和机构,通常是组织者加网头再加集资人,属于上线发展下线组织结构。
二是募集对象不同。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而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标准,不做人数限制,涉及人数众多。
三是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个别协商,以签订合伙制企业法律文书等方式入伙。而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特别是组织者发展网头,网头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以吸取公众资金。
四是出资人法律地位不同。国家法律规定,自然人投资私募基金,具有普通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设有最低出资额限制,天津的最低出资额是不得低于200万元。而非法集资对集资人只作空洞的承诺,非法集资的组织者、网头和集资人都处于非法地位,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加之不做最低集资额限制,致使一些集资人把养命钱拿去集资。
五是基金管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出资人的出资必须存入基金指定托管银行账户,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出资人事先约定的投资规则管理。而非法集资则是通过网头把钱汇入非法集资组织者的私人账户,任由组织者个人处置、分配甚至挥霍。
六是资金运作方式不同。私募基金一般的投资对象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为5—7年, 属于中长期投资的资本运作。而非法集资一般没有投资项目,使用资金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二年为期,以收钱和发钱方式维持资金链,完全属于非法谋求巨额暴利的集资诈骗。
七是获利方式不同。私募基金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给予固定回报,出资人要自负盈亏。而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回报,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保证和实现事先允诺的回报。
八是处置问题方式不同。私募基金处理问题,包括严重的利益冲突,一般是采用内部协调方式解决,包括由作为议事决策机构的董事会解决,或由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解决,仍然解决不了的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而非法集资处理问题,无一例外地都试图以组织上访的方式解决,既无法采用内部协调的方式解决,一般也不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非法集资活动是严重违法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具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破坏亲友社会关系和导致集资人财产损失等严重社会危害。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有组织者、网头和集资者三个主体,从开始组织集资到案件受到查办有三个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第一阶段,组织者通过网头诱骗集资者集资。组织者以高额回报等为诱饵,通过网头诱骗集资者集资,建立上线对下线的集资网,组织者非法牟取巨额利益,网头拿到组织者回馈的巨额返利,而集资者则是光拿钱集资而难以得利。
第二阶段,组织者通过网头坑害集资者钱财。组织者以短期巨额返利等办法源源不断地聚敛资金,其中的一部分留给自己和回馈网头,但高额返利方式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继续参与集资者和后期参与集资者的钱有去无回。
第三阶段,组织者通过网头指使集资者上访。组织者和网头与集资者在集资初期是利益相关者,而在非法集资行为败露和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组织者和网头与集资者之间的关系就会转化为利益相悖者。组织者和网头为保护自身利益,一般是声称自身行为合法,指使集资者用上访和聚众等办法向政府施压,妄图转移视线而减轻罪责或逃避罪责。
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和网头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参与者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均不受国家法律保护。非法集资的参与者要认清非法集资的违法性质和社会危害,认清非法集资组织者和网头牟取暴利的目的,自觉抵制不当得利诱惑,坚决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已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员,要依法主张权利,不受网头指使,不以聚集上访方式解决问题。
 
六、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复杂,处置难度加大。有的案件查扣现金少,实物资产零散,变现难度大;有的案件没有账簿,涉案人外逃,难以核对集资数额;有的案件涉及外地人员多,要逐一核实有关账目,处置工作难度大;有的案件涉案人利益冲突,有的不按期登记,而对登记人施加压力;有的网头继续组织不法活动,阻挠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等。我市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断提高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做好打击犯罪行为和案件善后处置等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