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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价的依据及正确操作

(2012-10-06 17:07:58)
标签:

建筑施工

工程款结算

逾期

送审价

杂谈

分类: 建筑、房地产

1、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法律依据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合同约定

约定的形式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在施工工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约定的内容:(1)结算答复期限;(2)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两者缺一不可。

约定的方式:

第一、直接约定。如在合同中写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 )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第二、间接约定:如在合同中写明:“本工程结算适用建设部107号令、369号令。”或“如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或者在专用条款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写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107号令、369号令。”

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发布)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直接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不能产生逾期结算视为认可的法律效果。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条中并没有出现“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的字样。对此最高院专门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

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5]154好《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3、发包人要有不予答复的行为

不予答复:指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即不给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行为,即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

4、发包人要收到竣工结算文件

施工单位递交结算文件时,应当要求发包人签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递交结算报告的行为应当是书面的,发包人收到竣工文件报告也必须给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等,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甲方代表或者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5、施工企业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操作要点

(1)、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约定。没有约定,是不能主张“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

(2)、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齐全。双方在合同中对送审资料有特别约定的,应当符合特别约定,双方未对送审的资料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掌握为送审的资料能计算出项目的总造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在实践中, 送审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单)、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章)、钢筋翻样单及计算底稿等。施工企业送审资料不全,将承担不利后果。送审资料注意自己保留一套原件,以免诉讼时没有证据。

(3)、注意签收环节

发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文件是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关键,也是难点,施工企业应该引起高度注意注意。在实践中,结算文件有以下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由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递交发包人处,由发包人当面接收并签署书面凭证。签收单要写明工程总造价,资料已齐全。

快件送达,由承包人以快件形式将竣工结算文件邮寄给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清单上写明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工程总造价,事后及时从邮局获得快件签收回执。

挂号信公证送达,把所有送审资料都先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人的公证下将挂号信送至邮局,事后及时从邮局获得挂号信签收回执。

签收单、快件回执、公证书均要能够反映出工程总造价。

(4)、发包人审核期限届满,施工企业应及时以发出“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价款的函件。

发包人逾期结算即产生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的后果,因此,发包人审核期限届满,承包人应依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付款,而不能发函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否则,相当于放弃了合同约定“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一旦事后又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工程款,将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司法实践中,常有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期限届满后才提出核对结算要求,而承包人又给予配合的情形。如果出现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往往会认为承包人同意核对结算,应视为其已放弃适用《解释》规定要求对方按结算文件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所以,当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时,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就不宜再与发包人核对结算,而是应当及时行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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