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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1200万劳斯莱斯被撞产生200万巨额索赔的制度思考(农工党名义发出)

(2012-02-03 13:05:41)
标签:

温州

劳斯莱斯

巨额索赔

责任限额

杂谈

分类: 其他工作资料

关于建立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车损最高赔偿限额制度(工作底稿)

一、背景及问题

近日,温州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热议,事故中无人伤亡,未造成车辆大的损伤,但被撞的是劳斯莱斯,车主索赔200万元。而肇事的雅阁车主只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三责险。这意味着如果劳斯莱斯需要更换损坏的轮毂、车门,雅阁车主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这起交通事故被媒体曝光后之所以引发热议,除了“名车”、“巨额赔偿”等外,更多的“穷人”、“富人”等财富不均的深层次社会问题。

而从事故赔偿角度出发,如果肇事车主需要巨额赔偿的话,会存在很多社会问题。

1、对普通经济收入的车主带来潜在的经济风险。

随着我国汽车特别是私家车的保有数量增加,汽车已经进入普通百姓人家。而汽车刮擦、碰撞的事故明显增加,豪华汽车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一旦出现像温州这类案例,会导致普通经济收入的肇事车主立即陷入经济困顿,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引发二次矛盾。

2、对第三方车辆的巨额赔偿会导致人命价值的贬低,有悖“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价值理念。

目前,我国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各个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从40-60万不等。也就是说,撞死一个人还不如刮花一辆豪车赔偿的多,这会直接冲击社会的伦理底线,有悖“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价值理念。

3、加剧社会仇富心理,引发社会矛盾。

可以从上述温州媒体曝光的个案看出,人民群众对雅阁车主均抱着同情心理,而对劳斯莱斯车主的巨额索赔大多数都表示反感或厌恶。舆情不可忽视,在这种情形下,老百姓会问:为什么豪车能够花1200万买车,在大街上晃荡让人家撞了还得让人家赔上200万?这样以后老百姓怎么敢上路?碰上豪车我是不是马上就熄火、停车?凭什么他自己有保险,还让弱势群体买单?等等。

二、相关建议

因此,对于上述现象和问题,本人建议:

可以参考我国铁路、海洋运输等最高赔偿限额制度,建立交通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制度。具体操作意见如下:

1、     第三方车辆最高限额赔偿制度,将根据肇事车辆购买时的车辆价值来确定。例如,如果肇事车辆为10万元,其造成第三方车辆损失的最高额赔偿限于20万;如果肇事车辆价值为20万元,其造成第三方车辆损失的最高额赔偿限于40万;如果肇事车辆价值为40万元,其造成第三方车辆损失的最高额赔偿限于60万或不超过当地人身死亡赔偿价值。而对于肇事车辆价值为40万元以上,造成第三方车辆损失价值将不设置最高额赔偿限额。

这种制度设计有三个好处:

第一,根据买车人的经济实力,来确定他们的赔偿限额,同时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限额标准,来决定购买哪一种级别的三责险。同时,出现事故也不会出现上述肇事车主需要承担巨额赔偿的经济负担。

第二,避免畸形的社会伦理价值观念。在中高档以下价值的车辆车主,他们赔偿给第三方车辆损失不会超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会造成“人命价值比车辆赔偿要贱”的争议。

第三,引导正确的消费价值导向。鼓励大家不去购买40万以上的豪华车辆,而一旦购买,他们就需要承担无限赔偿责任。这样也有利于低碳、环保的节能型车辆的销售。而如果他去购买40万以上的豪华车辆,也意味着他是有能力承担这类损失,制度上无需为其考虑他的承受能力。

2、     对于肇事车辆车主,如果是属于醉酒、无照、故意行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触犯刑事法律或严重违法的行为,不适用最高限额赔偿制度,具体由交警或法院对其进行认定。

3、     考虑第三方车辆(包括豪车)已购买保险,在实行最高限额保险后,由豪车的保险公司对剩余的损失进行填补性赔偿,这样达到弥补豪车车主的经济损失,达到平衡肇事车主及豪车车主及他们相对应的保险公司的承受损失的金额。

    当然,以上建议仅仅适用于财产损害的最高限额赔偿,而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情况,本人认为不应当适用限额制度;因为对受害方人命无价,而对于肇事方理应对他的肇事产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豪车天价索赔案呼唤交通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制度(农工党稿)

农工党宁波市委员会*****反映:近日,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的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引发了广大网民的热议,事故中无人伤亡、未造成车辆大的损伤,但被撞的劳斯莱斯车主索赔200万元,而肇事的雅阁车主只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这意味着扣除肇事车保险公司承担的20万元,剩下的180万元需要肇事车主自掏腰包。从事故赔偿角度出发,如果由肇事车主家庭承担这笔巨额赔偿,会产生很多问题。 

一是对广大的普通经济收入的车主带来潜在的风险。汽车刮擦、轻微碰撞等事故十分常见,但是如果出现像温州这类案例,会导致普通经济收入的肇事车主立即陷入经济困顿。据了解,大多数私家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20至50万元之间,剩下的巨额赔偿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承受不了的,而无赔偿能力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从而对普通家庭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

二是对车辆的巨额赔偿会导致人的生命价值的贬低,有悖“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价值理念。目前,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各个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从40-60万不等。也就是说,撞死一个人还不如刮花一辆豪车赔偿的多,这会直接冲击社会的伦理底线,加剧社会仇富心理,引发社会矛盾。

汽车作为群众出行的交通工具日益普及,全国私家车拥有量已经超过7000万辆,同时,豪华汽车的数量也在增加,仅浙江省上牌的超豪华车已达2000部。中国豪华车的销售势头十分强劲,奢侈品牌的超豪华汽车销量上涨更是厉害,专家预测,在未来的十年时间里,中国豪华车的数量将会成倍增长。可以预见,普通汽车与豪华汽车的刮擦等小事故也会越来越多,但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天价索赔却是普通车主无力承担的。为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议参考我国铁路、海洋运输等最高赔偿限额制度,建立汽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制度。

1、对普通家用汽车,第三方车辆最高赔偿限额根据购买时的车辆价值1-2倍来确定,且不得高于当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买车人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决定购买哪一种档次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人无需承受巨额赔偿的经济负担。

2、对豪华车辆肇事的赔偿问题仍旧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无需考虑肇事车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这样做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消费价值导向,促进低碳、环保、节能型车辆的销售和使用。建议新车购买价格在40万元以上的列入豪华车范围。

3、考虑到第三方车辆(包括豪车)已购买保险,在实行最高限额保险制度后,由豪车的保险公司对剩余的损失进行填补性赔偿,以弥补豪车车主的经济损失。

4、肇事车辆车主属于醉酒、无照或者故意行为,以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违法的行为,不适用最高限额赔偿制度,具体由交警或法院对其进行认定。

5、该制度只适用于财产损害的最高限额赔偿,不适用于交通事故中出现的人身伤害赔偿。

2012-2-6

 

关于温州1200万劳斯莱斯被撞产生200万巨额索赔的制度思考(农工党名义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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