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法律依据(归纳要点)
(2011-06-09 22: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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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申报财经 |
分类: 并购重组、公司投融资 |
邬辉林律师按:
07年顾问单位的股权转让项目,08年出让方股权转让款未收到形成诉争,后法院判决支持并在4年后即2011执行,随之而来的是税务机关的跟进,需要对出让方稽征个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税费由受让方承担,但个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出让方,一个是行政法律义务主体,一个是民事责任约定承担主体,独立区分可以理解。不过就像税务机关说的,黑白合同的事情,以“平价”转让的合同尽管做了工商登记;但法院最终确定的股权交易价格远远超出这个平价,当然依据最后执行到位的财产转让所得稽征。于是,就出现了顾问单位的个人股东提出来这个问题。
从个税法第9条规定的缴税方式来看
1. 自行申报纳税人 每月应纳税款的期限规定为 次月7日内(新《个税草案》可能将延长至15日内)
2. 工资薪金 次月7日;特殊行业工资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30日内按实结算
3. 个体工商户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3个月内按实结算
4. 企业承包和承租经营 按年计算,年终30日内按实结算
5. 个税实施条例第36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终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然则,个税实施条例第22条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将财产转让所得,单列。 而且自行申报的方式,也是上述第1种,或者第5种
条例第8条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而 再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第一款规定
股权交易,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权交易后 至 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纳税义务人应办理纳税申报,并持完税凭证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自行申报)
从这里 《通知》没有如个税法及条例规定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
而是约定了一个区间 从交易后到登记之前
而且从手续办理的程序来看,股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是完税凭证,所以不能迁就与第1种的次月7日内或者年终后3个月内
但是
第二款又规定了 签订协议未完成交易的情形(此处的交易,我理解为 价款转让的完成及股东名册的变更)
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此处,虽然没有股东名册没有实际变更,但要求 单位出具报告,并向税务局申报(企业申报)
综上,财产转让的个税,按次征收;可以自行申报或企业申报;取决于是否完成交易。未完成交易的,由企业申报,税务局备案,向纳税义务人征税
通知规定: 税务机关为 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稽征机关:地税部门
个税法 第三条第5款 财产转让 个税 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