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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业务员飞单的法律风险(外贸企业须关注)

(2009-09-15 15:00:20)
标签:

外贸企业

飞单

回扣

侵犯商业秘密

职务侵占

商业贿赂

财经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邬辉林律师近期办案总结:

最近,本人经办了两个外贸企业业务员飞单的取证调查以及法律前期论证工作。本人站在顾问单位的角度,分析了业务员飞单的行为构成,可以肯定:业务人员飞单,在获益超过一定金额后,有三项罪名在法理上就足以构成,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先例。目前两个案件的取证、刑事控告以及经侦大队的立案工作都比较顺利。所以,很多外贸业务员认为飞单或者私下收取佣金的行为,好像不会有什么严重的事情发生,飞单太普遍、太正常了。但是,在本人看来,这些并不意味着就能规避法律制裁,只是可能与外贸企业忽视日常管理而丧失一定的证据有关,只是侥幸而已。三项罪名分别是:收取商业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

 

下述案件是宁波发生的典型案例,请参考:

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企业经营秘密,把业务介绍给他人为自己谋利益,这在外贸企业称为“飞单”。家住江东区的俞某就是因为玩这样的“飞单”,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和侵犯通信自由共三项罪,近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0年,当时年仅22岁的俞某被聘为宁波森木进出口有限公司外销员。四年后,俞某被公司任命为出口部经理,全面负责与公司新老客户的联系及商务谈判。

作为公司的外销员和外贸业务经理,俞某发现了手中掌握的联系外商客户及国内供货单位这个职务权利的作用。2000年10月至2006年10月,他先后7次收受客户单位的贿赂共计11万余元,客户单位因此而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

俞某的私欲还在恶性膨胀。2004年底,他以其妻姚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杰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然后利用其所掌握的森木公司的客户资料以及产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将公司3家国外客户的业务全部介绍给杰胜公司,造成森木公司经济损失84万余元。

2005年底,森木公司对俞某疯狂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所觉察。在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后,去年3月14日,森木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俞某及其妻姚某.杰胜公司和另一家涉嫌侵权的公司,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2007年6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对这起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达成协议,俞某.姚某和杰胜公司向森木公司退赔90万元。

由于俞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去年4月中旬,他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但此时,俞某仍没有停止违法活动。去年4月至12月,他上网破解了森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电子邮箱密码,多次浏览邮件内容,并下载了电子邮件144封,导致公司财务负责人无法收到部分邮件。

今年1月29日,俞某被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7月30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俞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后,俞某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俞某的三项罪名全部成立,但因其已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受害公司的损失作了赔偿,而其所犯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具体情节也可免除处罚,法院免除了对他这两项罪的处罚,俞某最终获刑五年。

 

相关链接:

据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对400家中等以上规模外贸企业的调查,100%都有过商业经营秘密被侵害的遭遇,其中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占了三分之一。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的法官表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业贿赂,把通过窃取企业经营秘密作为进入外贸业务领域的捷径绝非只是道德上的一种缺失,而是可能触犯国家刑律的犯罪行为,将会给自己带来终身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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