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外贸企业易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几类情形
(2009-07-28 21:57:30)
宁波外贸公司或者外贸工厂牌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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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型
典型案例去年,余姚一名私营业主因为屡次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被告上法庭。他被抓到侵犯别人专利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被告侵权时,该业主主动与专利权利人达成和解,赔给对方30万元,并写下承诺书,如再侵权,愿意赔偿100万元。结果案子刚结,他就注销了原公司,又新注册一家公司,继续侵权,再次被抓到。最终,法院没有按照他获利的数额来认定赔偿数额,而是依照他自己的承诺,判赔了100万元。
此类型在案件总数中占有相当比例。这种恶意侵权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相当严重,在民事方面,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屡次侵权肯定比初次侵权判赔的多。如果是商标侵权构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者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糊里糊涂型
典型案例慈溪一家轴承企业为美国一知名公司贴牌加工轴承已有10多年时间,一直相安无事。然而,前年它却被人告了,理由是侵犯商标权。慈溪这家企业觉得非常奇怪,因为在为美国公司贴牌加工前,它确认过,美国公司在美国拥有该产品的商标所有权。打了官司,慈溪企业才知道,美国公司的商标1999年已经被原告中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了,两者在争夺东南亚销售市场时发生了冲突,它则成为了商战中的牺牲品。因为美国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商标不受中国法律保护,这个案子最近以慈溪企业赔偿10万元了结。
不少甬企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以为美国企业在美国是合法的商标所有权人,接受其订单在中国贴牌生产属于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事实上并非如此。知识产权有地域性,在美国取得的商标所有权只受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一般是不认可的(国际公约和协议约定的除外)。这个商标如果被中国企业在我国注册了,企业再接受国外订单为别人贴牌生产,就是侵犯了中国企业的商标所有权。这是一个常识,企业应当知道。这样的侵权,企业可以通过在中国商标网查询避免。
取证困难型
典型案例去年4月,奉化一家器材公司被丹阳市的一名个体业主告上法庭,双方争议的是器材公司生产的一种“卡丁车前、后挡泥板”是否侵犯了该业主的专利权。
“卡丁车前、后挡泥板”在前年1月被丹阳的这名业主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但器材公司感觉相当冤枉,因为“卡丁车前、后挡泥板”早在丹阳业主申请前,已经是业内公知的技术,大家都在用,只不过丹阳业主手脚快些,先申请了。
面对40万元的索赔,器材公司心急如焚,但又无法立刻拿出证据证明这项专利是公知技术。后来,器材公司辗转打听得知,江苏的一家企业早在2005年1月已经在自己生产并销售的卡丁车上使用这项专利,于是委托法院取证。运气还算好,法院拿到了江苏企业在原告业主申请专利权前就公开使用该项专利的证据,最近这个案子法院判了,驳回了丹阳业主的诉讼请求。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形式审查,申请注册相对容易,这也导致一些公知技术易被抢注。目前企业想证明专利是公知技术比较困难。特别是一些模具生产商,交易时以实物为准,喜欢使用现金,合同上也不注明生产模具的型号,一旦发生专利纠纷,根本拿不出证据来。对此,企业在进行产品交易和广告宣传时一定要在发票和合同上写明日期、产品型号,尽量将能标明的都标明,尤其是能够证明某项技术或设计是“公知”的部分。此类证据可信度较高,法庭容易采纳。
一不小心型
典型案例今年年初,本市一家纺织企业被一家凉席厂以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告上法庭。涉嫌侵权的,是该纺织企业委托他人生产的一种凉席。区别两家企业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一个关键性的细节竟在于凉席右下角的一朵绣花。因为两家企业的凉席都采用了对开折叠式,其他技术特征差异不大,一旦凉席上都有一朵绣花,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极大。目前案子正在调解。
如果加工单位稍微注意一点,完全可以避开这起官司。法院审查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主要是比对专利权利书上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要达到全面覆盖,即侵权产品每一样特征都与专利权利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吻合,反之,只要有一样不吻合,就可能绕开专利保护的范围。比如,在这个案子里,被告企业如在凉席上不绣花,就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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