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过帐的法律风险(外贸企业法律案例二)
(2009-07-07 14:00:06)
标签:
外贸企业过帐财务风险财经 |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
关于外贸企业过帐的法律风险
|
|
一. 案情通报:
当事人:A:余姚外贸公司、B: 庄市工厂、C: 印度客人
案情概要:
印度客人一直和庄市工厂长期业务往来,且庄市工厂有自营自出口权,一直都是庄市工厂直接出货,国外客人与庄市工厂直接结算。
一年前,印度客人因业务关系,与余姚外贸公司总经理认识。印度客人想借余姚外贸公司名义,在国内向庄市工厂卖货,然后以余姚外贸公司名义出货给印度客人。印度客人希望,余姚外贸公司将相应退税款金额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给印度客人,而印度客人则给予余姚外贸公司一定的好处费。
余姚外贸公司总经理因人情面子关系,答应印度客人这样操作。于是,庄市工厂出货,所有单据都是庄市工厂做好,将单据让余姚外贸公司盖章,然后报关出口。庄市工厂实际出货价值400万,但是所有单据(装箱单、报关单、商检单据、商业发票、外贸合同等)全部数量和金额均为600万,印度客人向余姚外贸公司也汇入相当于400万的货款,余姚外贸公司将相应货款也支付了庄市工厂,同时余姚外贸公司按照与印度客人的承诺,也将相应的退税款以其他形式给了印度客人。结果,印度客人因另外一票合同扣了庄市工厂的货款,而庄市工厂于是以600万的增值税发票已抵扣的证据材料,加上所有的余姚外贸公司盖章反映600万货值的单据材料,径直向余姚外贸公司要求所谓“未予支付余款200万元”。
法院最后判令余姚外贸公司,按照证据材料上反映的货款差额,向庄市工厂支付所谓“余款人民币200万元”。余姚外贸公司处于情面,只是充当国外客人和国内工厂的过帐工具,出于帮忙的目的,结果被他人投鼠忌器,反而赔偿了200万。
二. 评论:
实际操作中外贸公司往往处于朋友情面或者业务合作的考虑,利用国家退税政策帮一些国外客人赚取我国的退税。这样,一方面,外贸公司严重违反我国税务法律规定,而且利益被国外客人攫取,做着这样一种吃力不讨好的违法活动;另一方面,还让国内工厂投鼠忌器,抓住证据上对外贸公司不利的小辫子,向外贸公司要求根本不存在的货物余款。外贸公司很冤,但是也只能怪自己法律意识实在淡薄。
三. 律师意见:
邬辉林律师发现宁波市向这样的外贸公司过过帐的案例还不少。律师认为,在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有关隐名代理和外贸代理等法律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时,当前外贸公司与国内供应商之间按照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内买卖关系。而且司法实践中,工厂往往直接依据其开具给外贸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证据直接起诉,然后申请法院调查外贸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抵扣,而外贸公司往往因为抓紧办理退税手续的原因,做滚动核销,往往是发票抵扣。法院于是直接推定外贸公司拿到了国外货款,继而推定外贸公司和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且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外贸公司始终是夹在国外客人与国内工厂之间,一方面要面临国外客人的拒提货物、拒付货款的风险;另一方面面临工厂向外贸公司追索货款。所以,所谓的外贸公司“过过帐”这样的说法,或者“代理角色”实际上是外贸公司一厢情愿的想法,不能成立。
邬辉林律师作后建议:
第一,
第二,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