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8-07-17 13: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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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15分)
1.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是(
A.丧服制计算法
2.甲乙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如果甲要解除婚姻关系,应采取的方式是(
A.宣告婚姻无效
3.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B.有亲属关系的人一定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
4.甲的丈夫的嫂子是甲的(
A.血亲的配偶
5.西周时期的“六礼”程序中,核心是(
A.纳采
6.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婚姻关系应持续(
A.1年以上
7.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6个月内提出 C.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
8.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A.因受欺诈而结婚
9.夫妻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果仅就法律关系而言主要是指(
A.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0.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
A.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C.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
1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
A.由母亲抚养
12.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
A.家父权
13.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4.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15.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结婚条件适用(
A.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C.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下列因解除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有(
A.当事人双方均未婚,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C.当事人因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解除同居后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17.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包括(
A.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予回避
B.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
C.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所供养的家属(多为近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
D.刑事诉讼中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18.近现代法律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立法根据主要有(
A.遗传学原理
19.下列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有(
A.表兄妹
20.旧式“入赘婚”与现在男方落户到女家的区别有(
A.性质不同
21.离婚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
A.夫妻人身关系终止
2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
A.自愿认领
23.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4周岁的儿子丙由乙抚养,如乙再婚,丙则由甲抚养。后乙在丙8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同意。甲即从学校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C.甲乙的协议违法
24.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的下列请求中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请求甲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甲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25.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能体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有(
A.涉外父母子女关系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婚姻自由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l2分)
31.简述我国《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32.简述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放宽条件的规定。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和对外效力。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l6分.共24分)
34.
答:乙有权继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本案中,甲去世时,甲乙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没有终止,因此乙有权继承甲的财产。
答:乙能继承。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与否,都有权继承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35.
答:甲的行为不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答:乙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加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乙在提出离婚时可向甲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