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的特点和法律内涵
(2022-04-04 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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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的特点和法律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讲座(三)
家庭教育非常重要。英国教育家赫胥黎说:“欲造伟大之国民,必自家庭教育始。”意大利教育家蒙台梭利说:“父母的手中掌握着人类社会的命运。”和学校教育相比,家庭教育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是全面性。家庭教育的终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所以涉及的内容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要广泛得多,也丰富得多。特别是生活能力、行为习惯、道德品质等,主要还是靠家庭教育。全面性还体现在家庭教育不仅是父母,而且是家庭全员的行为,所有家人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到家庭教育中来。
二是长期性。父母的称号可谓“一生一次,一次一生”。与学校教育相比,家庭教育更具连续性和持久性。优秀的父母,从孩子出生到自己辞世,都会自觉地对孩子进行教育,施加积极的影响。正在热播的电视剧《人世间》里,周父周母就是这样的人。人们在原生家庭接受了父辈、祖辈对自己的教育,也会用同样的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去教育自己的后代,形成家教、家风的传承。
三是权威性。家长有教师和其他教育者无法比拟的血缘伦理和经济依赖优势,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权威,不仅有一般意义的教育力量,而且天然地带有亲情色彩。家长这种权威运用得法,会对子女产生强大的影响。
五是感染性。家教无小事,家庭教育是长期潜移默化的教育。家庭中的成员关系、文化氛围、生活习惯,家长的言行举止、爱好特长特别是思想品德等等,都会一点一滴渗透到孩子心灵之中。身教重于言教,家长的榜样引领作用十分重要。
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家庭教育的概念,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界定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与学校教育“德智体美劳”的方针不同,在同样坚持德育为先的基础上,家庭更着重在身心健康、生活自理、习惯养成方面的教育,智育方面也不是强调学科知识,而重在文化修养。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一责任包括: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与学校、幼儿园和社区配合,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等。
“养不教,父之过”。对于家长不负责任的情况,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做了追责的要求。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如果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依法接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为照护未成年人而不依法履责的,上述单位都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劝诫制止,必要时要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其家长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检察、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的目的任务与学校教育一致,都是要把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作为着力点。”在家庭教育上,就是要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家庭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以身作则、耳濡目染,用正确道德观念塑造孩子美好心灵;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倡导忠诚、责任、亲情、学习、公益的理念,让家庭成员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过程中提高精神境界、培育文明风尚。”
在教育实施上,家庭教育促进法倡导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和协同。表现在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遵循家庭教育特点,采用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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