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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长醉死,一场“中国式谋杀”!

(2009-12-16 11:14:46)
标签:

警长

烈士

孤儿寡母

间接故意

陈录生

因公猝死

醉死

杂谈

分类: 媒体焦点

警长醉死,一场“中国式谋杀”!

 

警长醉死,一场“中国式谋杀”!

众所周知,警察的职责是维护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多年来,在这个岗位上更是涌现出了以任长霞为首的众多英模。他们,为保一方平安,为了一方百姓,日夜操劳,呕心沥血,直至死而后已。他们的故事令所有人动容,他们的事迹也被人们竞相传送,对于这样的警察,授予他们“烈士”的荣誉称号应该是毋庸置疑、毫不过分的。

 

那么,正闹得沸沸扬扬的因喝酒应酬而猝死的警长陈录生,他该不该被授予“烈士”呢?坊间对此的争议很大。有人说这种大吃大喝,公款吃喝是“不正之风”,警长的行为完全是助长不正之风、歪门邪气,因此他不是烈士,是劣士。有这种思想的人,应该是占绝大多数的。但是也有一小撮人,估计是深喑此道的,也打出了“陪领导喝酒猝死”谁负责这样的旗号来为陈录生,也可能是为自己进行辩白。

 

说实话,对于“陪领导喝酒猝死谁负责”这个问题,还真的不好回答。领导请你去喝酒,你去不去?和领导比起来,被邀请的人显然是劣势群体,因此只有硬着头皮去陪喝的份。那喝着喝着喝死了,这算什么?因公?不是,喝酒算什么公事?因私?也不是,那是陪领导喝可不是陪家人喝。不少人说陈录生是“劣士”,因为这些人是“劣势群体”,或是事不关己挑拨是非的闲人,而陈录生是警长,是当权派。所以在他们眼中陈录生自然就成了因私废公的“劣士”了。但是,陈录生和邀他喝酒的人相比也是“劣势群体”啊!换位思考一下,把陈录生的警长头衔去掉,把他想象为一个普通打工者,不得以去喝酒,结果死掉了,他不可怜吗?

 

争议的焦点一直都盯着“烈士”的头衔。但从人道的角度考虑一下:如果一个打工者因为陪领导喝酒死了。家里有可怜的老婆孩子。这时有个机会可以让这个打工者的家人多获得一点补偿,别人凭什么在一旁指手画脚呢?俗话说人心都是肉长的,总得让孤儿寡母活下去吧?和孤儿寡母的生存问题相比,烈士的称号也就显得渺小了。人道的来说,给陈录生这个“烈士”称号无可无不可,反正一年获得“烈士”称号的人也不少,谁敢保证其余的就都符合呢?

 

但是从道德的角度似乎这样就有些玷污了“烈士”的头衔了——如果喝酒喝死都算“烈士”,尤其是它又不是为了人民谋福利而喝酒喝死的,这要是都成了“烈士”,对于任长霞们,还有勇救落水儿童的大学生们这些“烈士”来说,岂不是一种玷污么?其实,大家大可不必这样想。对于这一点我们也不妨反过来思考一下。

 

都说陈录生是自己喝酒喝死的,其实也完全也可以理解为他是被他的领导在酒桌上灌死的。乍一看,这是一个意思,但是这意思可大不相同了——因为自己喝酒喝死的,显然就是“自杀”了,一个人自杀了,算什么“烈士”呢?但是被别人灌死的,这可就属于“他杀”了。换句话说,我们不妨把陈录生之死理解为他在酒桌上被他的领导“谋杀”了!大家再想想看,一个警察,在酒桌上被人谋杀了!这难道还不是“烈士”么?这绝对是烈士!

 

所以,对于陈录生的孤儿寡母来说,也没必要非要去交警队门口去闹,不如直接就去法院告让他去喝酒的领导“谋杀”(故意杀人罪)!本来嘛,谋杀就有很多方式,用酒显然也应当算是一种。毕竟,没有谁规定谋杀非用刀不可吧?我们中国,自古以来便是个人情社会。即便现在,很多地方也存在着人情大于法律的现象。对于喝酒请客来说,那就更是人之常情了。领导以领导的身份邀请陈录生去喝酒,这显然就是很好的体现。

 

只是,喝酒的过程中领导显然对陈录生的酒量有失察之处,这就存在主观过失了。且不说有没有真的给陈录生灌酒吧,这至少都应该算是过失杀人致死了。如果真的有给陈录生灌酒的行为,那就可以确定是“谋杀”(故意杀人罪)无疑了。我国法律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有这样的解释:对于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过量饮酒可以致死,这是常识,对于这样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显然,陈录生的领导存在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请不要再说陈录生是自己喝酒致死了,因为他是被“谋杀”的。而且,这还是一次“中国式”的谋杀!因此,本猪对于被谋杀的陈录生同志申请“烈士”称号的行为,举双手赞成,双脚也赞成!

 

文:芳菲小猪(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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