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跟我一起走向坎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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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昆里约热内卢温室气体发展中国家公约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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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中文名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英文名称: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英文缩:UNFCCC
定义: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公约》规定发达国家为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
简介: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截至2009年12月7日到19日缔约方第15次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为止,目前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增加至192个。
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