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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莞理工学院小米案判决的疑问

(2012-05-28 20:21:33)
标签:

小米案

东莞理工学院

东莞理工命案

敖翔

http://s15/middle/588d277fgc62f78da132e&690

▲东莞理工学院师生以鲜花、纸鹤悼念“小米”.......

   作为一个号称“法治”的“文明”大国,奇案频发实属情理之中,毕竟大家可以自我安慰地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我们是有着那么广阔胸襟的大国,再大的案子自有我们一群“饱读诗书”的包青天们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云云。近日发生了轰动全国的东莞理工学院小米被虐杀案件。学院内女学生小米(化名)多次被一22岁中国籍男子猥亵,然后该男子某日潜伏在女厕周边等待小米,先是强x未遂,然后施暴杀人,该男子逃至广州,后来在公安追捕下走投无路,遂自首,以“强制猥亵”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这样读下来就是一单典型的虐杀案件,但令人精彩之处原来在后头。

 

    2012年5月24日,东莞中院对东莞理工学院小米一案宣判结果为:死缓。法官宣判后遗憾表示:“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此判决一出,全国哗然!我不是专业的法律研究者,也许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位法官可以这样判,但是我对他作出如此判决之理据实在需要提出极大的疑问和质问。

 

    第一,在年龄上,他已经22岁了,他理应完全有自我控制的能力,性冲动不应该成为犯罪的理由。你要解决性冲动方法非常多,你可以自己解决,或者去正当认识一个女朋友,哪怕是去召x,也比去猥亵和奸x一个女学生好。判决时法官问过相关的问题,得到的回答居然是嫌弃外面的脏、不纯洁!这样无赖的理由居然成为残杀她人的动机!显然,法官说年龄和受性冲动影响是最终不立即执行死刑的原因之一,对这么一个完全有自控能力也没患相关精神病的犯案者,此理由不通吧!


 

    第二,在行为纪录上,该男子是惯犯。该男子之前已经有多次猥亵同校女生的犯案纪录,在校内影响已经十分恶劣。这次更是有预谋地专门针对女死者小米实施凶残地犯案,在行为纪录上已经没有初犯而从轻判决的理由了。辩护人律师说此案未构成重大社会恶劣影响,案发后网上和媒体也未有强烈的恶劣回响,这真是一个荒唐的理由。构成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的厘定,不在于案发后是否被广泛报道、是否受网民关注,而在于犯案情节如何、客观事实如何!当人们听到如此证据确凿情节凶残的案子都不需要死刑,现在这个社会影响我想足够恶劣了吧!仅仅微博上的评论已经有130多万条!呈现的是几何级数的扩散。


 

    第三,法官说的“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这是最令人称奇的点!网友们提出的质疑也足够有道理了。难道被强x了还不能反抗,还不能作出自卫以争取逃离魔手?是不是要被强x了还要乖乖配合?是不是还要对施暴者来一句:“记得戴套.......”法官用那么一种特别的“伟论”作为不判死刑的理据,难怪普通人看了都觉得不可思议、难以置信。


 

    第四,所谓的“自首”很令人质疑。法官判决时还说:“若司法机关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打击。”,该男子犯案后,并不是在小米的尸体被发现前进行第一时间的投案自首,他第一时间想的是离开东莞!在发现小米尸体后警方组织强力追捕,2天后该男子最终才迫于精神压力(注:该男子自己的话)在广州火车站一带出来“自守”。自守也应该有程度之分,这种所谓的“自首”,是在犯下如此凶残案件和已经走投无路的前提下形成的自首,其自首程度到底有多大,我想法官比大家都清楚。假如司法机关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打击,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假如司法机关对如此凶残的犯案者都可以从轻判决,对芸芸十多亿奉公守法的中国公民是不是一个更大的打击!?”


 

    第五,有悔意就可以免死?赔钱就可以免死?相关报道中说到自首后该男子有悔意,主动交待案情,其家人也愿意积极赔偿50万,法官表示这些都表明凶手有悔意。但小米的家属已经表示宁愿不要赔偿也希望在合法的量刑下严惩凶手,也就是表示不认可凶手的悔意,不接受其和家属的道歉!那这种所谓的赔偿还应该成为判死刑与否的考虑因素吗?我查了一下相关规定:“是否有悔意”和“是否自首”是量刑因素之一。我要请问那位法官:“一个凶残的犯人如果怕死,最后走投无路送上门自首,然后赔点钱,嘴上说自己很后悔很不应该,然而这些可能都是建基于他不想死才说出的话、作出的行为,这样真的就能成为他获轻判的理由?”

 

    再次重申,我不是法律研究者,我只是站在一名普通人立场上去思考这个判决,提出一些疑问。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想一想:某人犯了极度凶残的案,已经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反正都是要死了,家里明明有能力进行一些赔偿和道歉就不打算去做了。假如真的有这种逻辑,那么法律和道德在这种前提下会显得更加黑暗,因为我觉得犯人和家属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一定的金钱赔偿和真诚道歉理应是一种合理和应该做的行为,是彰显作为人应该存有的一丝自觉意识的行为。如果连这点意识都没有,我想即使给犯案者出狱从新做人的可能,也只会是社会潜在的祸害。

 

    在此,很多人会说网友干预司法、社会舆论干预法律,到底是网友在判还是法官在判?可是,假如该判决从理据上都站不住脚、产生大量的疑问、不能服众、对社会造成极度负面的影响,那么人们提出合理的质疑、说出对司法制度的不合理之处难道不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吗?西方社会倡导司法不应受任何外来因素干预,司法应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独立判决权力,可惜但我国司法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和弊端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假如在如此畸形和不公的社会生态下,已经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都不能成为普通良民的保护神、不能彰显正义,这样的法律人民会认可吗?法官在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框架下有量刑权,“手段特别凶残、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更是不少案件最终判死刑都会提及的很关键因素,而这两点在小米案上都完全吻合了!

 

   小米的家属已经表示会上诉,我们只是希望上诉再审的时候法官可以重新评估之前令大众产生大量疑问的量刑因素,到底是否合理?是否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我们期待后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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