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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潲水油"商家,为何不罚他个倾家荡产???

(2010-03-29 03:10:12)
标签:

火锅

潲水油

地沟油

处罚

倾家荡产

绿色巴山

张艇舰

杂谈

 

“潲水油”商家,为何不罚他个倾家荡产?

 

 

作者:绿色巴山

 

 

        感谢新浪网等媒体刊载本文:

       新浪网“评论家”栏目:http://sc.sina.com.cn/news/r/2010-03-30/125257331.html

        新浪博客四川频道首页:http://sc.sina.com.cn/blog/(以下为3月29日频道首页截图)

       http://s2/middle/5882e86fx82f124a62fe1&690

        http://sc.sina.com.cn/blog/view/2010-03-29/blog_09529428.html

       新浪“潲水油事件”专栏长期固定刊载本文:【质疑】为何不将歪商家罚个倾家荡产?
http://sc.sina.com.cn/z/2010digouyou/
(见页面右侧“博客锐视点”第二篇,以下为页面截图)

        http://blog.dzxw.net/attachments/2010/07/1609_201007181338221.jpg

 

 

        今天上网就看到这样的新闻《成都13家火锅店使用“潲水油”被行政处罚》,说的是:成都市一涉嫌加工销售劣质食用油的小作坊(谷丰香油坊)日前被查处,与此相关的皇城老妈、蜀九香、小天鹅等13家火锅店也被处罚。该报道还配有导读,说:这些火锅店的名字都耳熟能详,可能大多数都去吃过,大家吃了这么多年的“潲水油”火锅,不知道现在有什么感想?

        针对于此,本人感想颇多,至于我所去过的、我所品尝过的火锅店,是否享受过这种待遇,想都不敢想,我倒是想到了这些:
        其一:在这通篇的报道里我们只看见皇城老妈、蜀九香、小天鹅三家火锅店被点名,而其他十家不见踪影。因此有网友点评说:为什么不公布公布全部的名单,难道前面三家没有贿赂,没有给钱?
        其二:我们看到的报道中只有“被行政处罚”的字眼,而看不见经济处罚的数目。是不是不痛不痒的挠挠痒,象征性的处罚,以向愤怒的顾客交差了事?
        其三:这样被处罚的低成本,与“潲水油”经营商家择机东山再起,继续经营的高回报相比,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管什么用?
 
        有网友说“为什么会有今天的“潲水油、地沟油”泛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天上班都在干什么?”
        今天罚了,明天再来;这月罚了,下月再来;风声紧了,风口过了再来。难道不是这样的吗?否则,为何“潲水油、地沟油”事件总是屡禁不止?并且从之前的小街小巷小店的小打小闹,竟然发展到现在的皇城老妈、蜀九香、小天鹅等成都赫赫有名的大牌老牌大型火锅店的疯狂“竞赛”,大有大牌老牌火锅店“潲水油”“地沟油”引导火锅时代新潮流之势。这,难道不值得我们的执法部门深思?
        怪不得有网友质疑:“这十三家是被查出来的,我感觉可能所有的火锅店都用潲水油。这可能也是火锅行业的潜规则吧?想想都恶心”,这样的点评未免太过极端,我们不相信,也不愿相信情况会是这样,但是实际状况究竟又如何呢?有网友说“今后再不去这三家吃火锅了”,但,我在想:他们还会去其他的店吗?
        不洁的“潲水油、地沟油”掺杂有多少细菌有毒物质?我想没有谁能够搞得清楚。
        他将导致人们多少疾病,我想大家也不得而知,甚至可以说意想不到。
        这样带给人们的疾病算不算慢性中毒?相不相当于慢性自杀?难道不是吗?
        就仅针对成都的这13家火锅店,他每天的客流量是多少?他经营“潲水油”已有多长时间?那些因“潲水油”导致已经发生或者潜在发生的疾病有多少?
        我想数以百计?数以千计?数以万计不为过吧?一个成都这样,一个四川怎样?一个中国又有多少?真是让人不寒而栗!!!
        我想:全国每天数以万计、十万计、百万计的火锅消费者,他们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在商家十分亲切的微笑服务的引导下,甘愿自愿掏钱享受一小撮(暂且定位为一小撮吧)火锅商家的疯狂自杀。
        这些丧失人性、丧尽天良,只为赚钱(牟取暴利),不顾顾客死活的商家,他们的行为与酒后醉驾有什么区别?他们的行为与赤裸裸的杀人有何区别?他们的行为难道不也一样是在谋财害命吗!即使他们并不是像杀人犯那样故意夺取别人的生命,但结果难道不是一样的吗!!!
        在此,我们不禁想问:对这种丧失人性、丧尽天良的黑心肠,为什么行政部门只是罚款、刑拘了事,为何不效仿酒后醉驾12分扣分的终极处罚办法?为何不吊销其营业执照,剥夺其(可能继续谋财害命的)经营资格,罚他个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再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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