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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珊瑚虫有罪,是否应判腾讯垄断呐?

(2007-12-25 10:30:17)
标签:

珊瑚虫

腾讯

qq

官司

陈福寿

杂谈

 

如珊瑚虫有罪,是否应判腾讯垄断呐?
(文:王英雄)

    最近互联网圈内珊瑚虫的案子沸沸扬扬的。支持珊瑚虫的人有之,反对珊瑚虫的人有之。到底珊瑚虫有没有罪,中国的法律界会有定论,无需我们在此讨论。

    但谈到珊瑚虫案件我无论如何都会想到10年前微软和网景关于IE和Netscape的案件,在当时也是著名的标志性的案件。当年网景公司为了反对微软公司内置ie浏览器,提出了微软垄断案件。最终是以微软失败而告终。

    再来看看我们遇到珊瑚虫案件。我们的发垄断法已经建立了。腾讯在通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已经是即成事实,来看看反垄断法怎么说的吧。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

    我们设想,如果腾讯当初开放了接入方法和协议,不搞垄断,珊瑚虫会去破解腾讯的软件做珊瑚虫吗?珊瑚虫是在腾讯不开放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可怜的珊瑚虫在别人搞垄断的时候没办法,只能去分析和修改别人软件。

    可怜的珊瑚虫。(如果不是腾讯出了官方无广告的TM,我说不定现在还在使用珊瑚虫呐)

    我们需要反思珊瑚虫事件,需要反思寄生虫似的侵权,需要反思行业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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