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行使我单位职能,事发后是我单位雇佣或借调
(2010-04-15 19: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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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颖东区口孜信用社代办员宁金德携款潜逃案杂谈 |
分类: 时政随笔思想锐评 |
事发前行使我单位职能,事发后是我单位雇佣或借调
-评安徽阜阳颖东区口孜信用社代办员宁金德携款潜逃案
文/贾如棋
昨日,央视新闻频道报道:安徽安徽阜阳颖东区口孜信用社代办员宁金德携款潜逃从,而责任方口孜信用社负责人称,宁金德使用的不是合法的揽存单据,所以,我们是不负责任的。在司法机关没有结论前,我们对储户不做相关赔偿。
作为土生土长的农民,对于自称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宁金德,不论从思想上还是从行动上都会认可。而事实,假如宁金德不携款逃跑,又使用合法单据,那么这种代办员上门揽存的现象一定会依然存在很多年,虽然1996年相关部门已经发文,对于代办员要加强监督的文件。
做企业的我相信都知道一个理念:
客户并不知道,这个是你公司的保安,那个人是你公司的清洁工,客户只知道,他或她是你公司的人,不论她或他身处何种职位。
这么一个浅显的道理,却屡屡被相关部门拿来推卸责任的工具。岂不奇哉,怪哉?
这就是相关执政者的一种奇怪的思维,事发前行使我单位职能,事发后是我单位雇佣或借调,像此案中,责任人所用的推卸工具是单据。
2010年4月15日贾如棋于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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