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统计为什么要以过夜指标为核心
(2018-12-09 06:57:30)国内旅游统计为什么要以过夜指标为核心
一、关于“旅游”与“游客”的定义前后不一致
二、国内游客“6H、10K”标准早已过时
目前,各地国内游客的统计渠道不尽统一,主要有三个:一是各类旅游住宿设施的住客人数,二是各类旅游景区景点的游客人数,三是当地旅行社的接待人数,往往是三者的合计;有些地方还把在本地各区、县、镇接待的游客合起来统计,由此必然发生一个接待游客计算为多个游客的重复统计。虽然国家旅游统计标准规定:“国内游客每出游一次统计1人次”,但实际上跨地区的旅游团队与散客往往被不同地区(省、市、县)多次反复统计。
笔者查阅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世界旅游统计概览》,其中对“国内旅游”的统计框架中,只计算在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因而能有效地解决重复统计的问题,因为1个游客不管1天内到过几个地方、几个景点、被几个旅行社接待,他只会住宿1次。《世界旅游统计概览》“国内旅游”的统计中,只计算在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没有一日游游客的统计,是相当科学的。(参阅该出第21页“附录”)。
笔者建议,取消国内旅游中“一日游游客”统计之后,不再以景点和旅行社的接待人次为国内游客的统计基数,而一律以“所有住宿设施接待国内游客”的人次数、人天数和平均停留夜数为统计基数,这样也就与国际标准接轨了。在这个基础上,再通过现行的国内旅游抽样调查,得出国内游客的人均花费,就可以较为准确地推算出国内旅游的总消费,即国内旅游的总收入。如在国内旅游抽样调查中,分别得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接待游客的人均花费数,就可以得出它们的国内旅游总收入;如在国内旅游抽样调查中,分别得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国内出游的人均花费数,就可以得出它们的国内旅游总支出,由此即可得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国内旅游收支的盈余与亏损。这种统计体系,不仅可以基本上解决“纵向不能加、横向不可比”的问题,而且可以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提供国内旅游的收支状况,从而为测算国内旅游在各地区GDP中的比重提供较为合理的基数,也为研究各地区国内旅游的目的地与产出地的比较研究提供较为准确的信息。
如果说,30年多前把“6、10”标准“一日游”游客界定在“6小时、10公里”上还有一些道理,而今天仍沿用这个标准就不可理解了。2014年2月21日《中国青年报》刊载本人《国内旅游统计体系为何应以过夜指标为核心?》中写道:
以今年春节为例,北京市旅委公布的数据,春节7天假期接待旅游总人数975万人次,外埠来京游客133万人次,本市常住居民在京“旅游”842万人次。全市乡村民俗旅游接待69.7万人次。据此,外埠来京游客占14%,本市常住居民占86%。本市常住居民在京“旅游”中,去市郊“乡村民俗旅游”的近70万人次就算全都是在京郊过夜,属“过夜游客”,外埠来京游客的133万人次也全是“过夜游客”,两者总计203万人次,占接待旅游总人数的21%。如此算来,北京市接待的游客总人数中,过夜游客占1/5,一日游游客占4/5。显然,在惯常居住地不过夜的逛庙会、游公园、滑雪等休闲娱乐的游客都算作“一日游”游客了。
全国也如此。国家旅游局发布《2014年春节黄金周旅游统计报告》称,在全国接待的2.31亿人次中,过夜游客(仅限于住在宾馆饭店和旅馆招待所)为5367万人次;“一日游”游客为1.78亿人次。北京等39个重点旅游城市,共接待游客8594万人次,其中过夜游客为1443万人次;“一日游”游客为7151万人次。据此,全国过夜游客占23%,一日游游客占77%。39个重点旅游城市过夜游客占17%,“一日游”游客占83%。春节7天长假如此,平时周末双休日时更是如此。
20年城乡环境巨变,人们的生活环境和休闲娱乐的形式也大变。比如说,本人去国家旅游局开一天会,往返路程20公里,是否也算“会议旅游”1次?我们持续20年之久的“一日游”统计标准,是否也应该改一改了?
世界旅游组织的统计标准
1979年澳大利亚规定“旅游者是离开自己的惯常居住地,至少40公里以外、在该地至少停留24小时,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明确规定“当地居民对本地旅游景点的访问不应该包括在内”。2003年澳大利亚,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国内游客7741.7万人天,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2613.7万人次,所有旅游住宿设施接待14976万人天,平均停留5.7天。大洋洲的新西兰、斐济和新喀里多尼亚等国同此。
此外,按此标准公布过夜游客数据的有亚洲的印度、日本、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斯里兰卡、巴基斯坦、伊朗、以色列、也门、约旦、叙利亚、阿曼、沙特阿拉伯、巴勒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阿塞巴疆、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等国,美洲的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智利、玻利维亚、古巴、尼加拉瓜、秘鲁和玻多黎各等国,非洲的埃及、呵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喀麦隆、佛得角、乍得、刚果《布》、刚果(金)、肯尼亚、利比亚、马里、摩洺奇、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斯咸士兰、多哥、突尼斯、坦桑尼亚和赞比亚等国。
记得中国旅游研究院戴斌院长在一篇文章也认为“6、10”标准应该修改。但是作为本书“编务秘书工作组组长”的意见没有写入书中,不免令人遗憾和不解。
本人认为,UNWTO的《关于旅游统计的建议》、《世界旅游统计概览》中关于国内游客统计标准是合理并可行的。执行此标准,在各国之间不仅在出入境旅游方面有可比性,而且在国内旅游的游客人数、人均停留时间和国民的国内旅游普及程度(即出游率)等方面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这是国际旅游界多年探索、总结的共同成果,无疑是一种国际标准、国际惯例。
三、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应该以过夜指标为核心
本章“我国现行旅游指标”一节中专门写了“以过夜指标为核心国内旅游接待统计指标体系”节,是一大亮点:
“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规定新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指标评价办法中,以住宿过夜人天数为核心基础指标,以住宿单位基本情况为核心校核指标,包括6项基础指标和衍生指标,整体反映地方国内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接着,书中一一写了“6项基础指标和衍生指标”,并作了如下“评价”:
“新的统计指标体系以住宿过夜人天数为核心指标,是符合旅游科学内涵的。旅游是常住居民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去本国或外国的某一旅游目的地休闲或其他非营利性活动,简而言之,旅游是异地体验。新的统计指标体系是国内旅游统计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是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国内旅游评价体系以过夜指标为核心,统计标准中只计算在各类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一是可以统一全国各地的统计标准,切实解决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把“接待人天数”除以“接待人数”,就能得出游客“平均停留时间(天)”,再通过游客抽样调查,得到游客人均天消费、人均消费的数据,便可以推测出全国和地区旅游消费总量,即旅游总收入;三是通过住宿登记数据的电子化处理,可以较为准确地得出游客的流量、流向,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消费水平及出游方式(团队与散客、家庭出游与同伴出游等)和出游时段等数据,为客源市场调研提供基础数据;四是可以准确减少投资建设的盲目性。;四是可以准确地得到各类旅游住宿设施的客户出租率,为旅游饭店建设调控和经营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减少投资建设的盲目性。” (《当代旅游学》49页)
看了上面写的这段文字,不知底细的读者误以这是我国现行的旅游统计指标。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这是国旅游局曾经想推行但实际上夭折的方案。笔者作为过来人,有必要说说这段历史。
2011年1月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把“加强旅游统计工作”列为十大重点工作之一。在时任杜一力副局长的主持下,政法司经过3年的调研和试点,总结了试点省市的经验和成果,2014年2月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的时间,宣布“今年,国家旅游局将在全国实施新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指标评价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国青年报》刊载本人《国内旅游统计体系为何应以过夜指标为核心》一文:
每到新的一年开始,各省区市都要发布上年接待旅游人次和收入的数据,今年也不例外。据笔者初步整理已公布数据的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北京、湖北、湖南、贵州、山西、福建、陕西、云南、河北、广西、吉林、黑龙江、新疆、甘肃、海南、西藏、青海、宁夏(按各自公布的旅游总收入数字排序)等23个省区市的旅游总收入达5.5万亿元。据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初步数据,全年旅游总收入达2.9万亿元,23个省区市旅游总收入已超过全国总收入的2.6万亿元,估计31个省区市及新疆兵团旅游收入之和约为全国数据的2倍左右。再就年增长率而言,全国旅游总收入比上年增长14%,23个省区市公布的年增长率,其中只有3个省市低于14%,在14~20%之间的8个,在20~30%之间的9个,在30%以上的3个。 国内旅游统计数据‘纵向不能加、横向不可比’的现象由来已久。据笔者统计,2004年各省区市上报的旅游收入之和为国家旅游局公布的2.7倍,2010年为2.3倍,2012年为1.9倍。在GDP统计中固然也有此现象,但没有如此悬殊。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GDP为56.88万亿元,各省区市数据相加是58.94万亿,仅超过全国数据的3.6%,而旅游数据却有二、三倍的差距,足见问题之严重。出现这种情况,是多种因素造成的。 首先是统计标准。现行的国内旅游的统计标准规定,“国内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过夜的国内游客”,都算作“国内游客”。按该标准,城乡居民不过夜的游憩、娱乐、医疗、购物和会议活动只要出游距离10公里以上、时间超过6小时,就可算作“国内一日游”,如逛庙会、游公园的游人都算作了“国内游客”。其次,国内旅游的统计渠道不统一,造成了重复统计。目前,各地国内旅游客的统计渠道不尽统一,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各类旅游住宿设施的住客人数,二是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游客人数,三是旅行社接待人数,往往把三者的合起来统计,因而往往1个游人被统计了几次。再次,由于旅游的跨行政区域的流动性,而统计往往以行政区域为单位,一个游人跨省界、市界、县界游览,被几个行改区统计了多次。 但是,造成目前国内旅游统计数字渗水的原因除了上述统计标准与方法的问题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旅游政绩评价以及由此引发的浮躁、浮夸风。多少年来,旅游接待人数与旅游收入成为衡量全国与地方旅游发展的主要指标,当然也就成为衡量旅游政绩的主要标志。目前各级旅游统计机构都是旅游主管部门的子单位,入境与出境游客的数据由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公布,国内旅游人次、收入与总收入等公布的数字不是由统计处室决定的,而是由部门领导、往往是第一把手决定的。在在多数情况下公布的年增长率,今年要比去年的高一点,本届领导要比上届高一点,本地比邻近相似地区高一点似已成为常态。也由于接待国内游客的确切人数与收入有相当的难度,旅游总收入=游客人次×人均花费,这两者均有很模糊,游客人次与人均花费高估一点旅游总收入就会增大许多,因此旅游统计本身的特点又使错报、虚报、谎报比较容易,即使错报、虚报、谎报了也很难查处。 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规定新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指标评价办法中,以住宿过夜人天数为核心基础指标,以住宿单位基本情况为核心校核指标,共包括“接待国内过夜游客人数”、“住宿单位接待国内过夜游客人数”、“住宿单位接待人数占国内游客人数比重”、“住宿单位接待国内过夜游客平均停留时间”、“常住居民人均接待住宿单位国内过夜游客数”以及“旅行社接待人数占国内游客人数比重”等6项主要指标,形成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的指标体系。
新的统计指标体系以住宿过夜人天数为核心指标,是符合旅的科学内涵的。尽管国内外对“旅游”的定义有多种解读,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常住居民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去本国或外国的某一旅游目的地休闲、事务或其他非赢利性活动,简而言之,旅游是异地体验。经验也表明,外出过夜与不过夜的感受是不同的。只有在异地过夜才算“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而过夜必然会在异地住宿。而且,不管一个人在一天之内览几个景点或地区,但过夜住宿只能一次,因此以住宿过夜人天数为核心基础指标,是最为合理的。而在网络信息化时代,把各种旅游住宿设施的客房出租情况进行登记、分析是不难做到的。
新的统计指标体系无疑是国内旅游统计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是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世界旅游统计概览》,对各国“国内旅游”的统计框架是:“1.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人天数(万人天);2.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人数(万人数);3.所有旅游住宿设施接待人天数(万人天);4.非常住旅游者在所有旅游住宿设施的平均停留时间(天)“。欧洲、大洋洲等大多数国家都是按照该标准统计国内旅游的。
世界旅游组织对我国国内旅游数据也是如此处理的。以2002年为例,《世界游统计概览》记载,该年中国“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国内游客2.46亿人天”。同年《中国旅游统计公报》该年全国国内旅游8.78亿人次,如照此推算,该年国国内过夜游客与一日游游客的比例为7:3。今年春节黄金周全国接待的2.31亿人次中,过夜游客为5367万人次、占23%,一日游游客为1.78亿人次、占77%,这个比例与世界旅游组织的处理大体相同。
国内旅游评价体系以过夜指标为核心,统计标准中只计算在各类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其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可以统一全国各地的统计标准,切实解决多头统计所带来的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把“接待人天数”除以“接待人数”,就能得出游客“平均停留时间(天)”。再通过游客抽样调查,得到游客人均天消费、人均消费的数据,便可以推测出全国和地区旅游消费总量、即旅游总收入。三是通过住宿登记数据的电子化处理,可以较为准确地得出游客的流量、流向、以及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消费水平及出游方式(团队与散客、家庭出游与同伴出游等)、出游时段等数据,为客源市场调研提供基础数据。四是可以准确地得到各类旅游住宿设施的客户出租率,为旅游饭店建设调控和经营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减少投资建设的盲目性。 最近主管旅游工作的汪洋副总理指出,“不简单以数量论英雄”,旅游发展“宁可少一些,也要好一点”。改革国内旅游统计无疑是推动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的一大举措。但应当看到,在各地旅游纷纷比速度、求规模、争名次的状态下,以过夜作国内旅游统计体系的核心,不等于可以保证旅游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更重要的是旅游界、特别是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切实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把统计监督作为各级旅游纪检机构的重要责职,把统计作假行为作为腐败作风来整治。一旦发现统计工作弄虚作假行为,不仅要追究统计人员的责任,而且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非如此,统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只能治标,难以治本。 可见,《当代旅游学》第49页上四点好处的这段话一字不改地摘引了4年前本人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文章。
问题不在于《当代旅游学》引用我的文章而不注明出处,更在于给读者一种错觉,似乎目前国内旅游统计已经把过夜指标为国内旅游统计的核心了。这是有意为之,还是审稿人为疏忽?
至此可以理解,《当代旅游学》为何不说明《关于改革完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的发布时间,那是因为这是2014年2月,是在李金早同志就任国家旅游局长前1年的事。
据我所知,从2011年起国家旅游局为此做了大量的试点、调研工作,到2014年拿出了改革完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的工作方案,具体由前副局长杜一力主持。但是,正如大家所知,2014年底新任局长上任后,这项工作就搁置了,一直到今天。直到2017年,全国国内旅游统计中一直没有过夜游游客的数据,只有少数几个省这样做。本书把此作为“现行旅游指标”并非事实。
为什么新任局长对此不热心?本人的猜想是,如果以过夜指标为国内旅游统计的核心,如今50多亿人次的国内游客中有多少亿的过夜游客?国内旅游总收入的数字也会大大缩水。这当然是新任局长不愿做的,因为他另有考虑,上任之时提出了“515”战略,把这项工作束之高阁。
本章把李金早《旅游局要发展,统计要革命,数据要掌握》一文作为延伸阅读。在我看来,旅游统计并不需要“革命”,需要的一是与国际标准接轨,二是把2011年开始、2014年取得阶段性成果但2015年以后搁置的工作继续下去,建立起以过夜游客为核心的国内旅游统计指标体系。
期待文化与旅游部把这项工作拣起来、完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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