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中传播性病该由谁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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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中传播性病该由谁防范?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2008年8月7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8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俞某至嘉善县陶庄镇汾湖中路北首吉吉理发店内,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与卖淫女洪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以50元作为嫖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某、王风香、姚德海的证言,嘉善县中医医院化验单,情况说明,人口查询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俞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09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新闻来源:2014-9-28新浪网-综合】
卖淫嫖娼本身就是传播性病的根源,这是众所周知的一个问题。这一问题,只有严格禁止卖淫嫖娼,才能解决性病传播的问题。我们国家虽然禁止卖淫嫖娼,但都是禁而不止,这就对于性病传播的犯罪问题,出现了束手无策,只能是发现一个打击一个,无法进行有效的防范及控制。
对于传播性病的犯罪问题,不能只是光打击而不去进行防范,这对于人们的健康问题仍然是一种犯罪。因为,在卖淫嫖娼中传播性病,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只要卖淫嫖娼存在,就有可能传播性病。而对于在卖淫嫖娼中,传播性病犯罪的防范问题,确实是一个问题。
在我国卖淫嫖娼,是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而性病的传播是属于犯罪问题。恰恰是治安管理不好,才导致卖淫嫖娼的出现。而卖淫嫖娼的出现,又带来了性病传播的犯罪问题。所以说,性病传播的犯罪防范问题,还是属于治安管理的问题。
而现在的问题是,卖淫嫖娼禁而不止,只见到当事人被处罚,而没有治安管理的责任。这种现象,除了警察抓卖淫嫖娼罚款外,还会出现“钓鱼执法”,就是不法警察与卖淫女相互勾结,罚款越多利益就越大,且性病传播犯罪的防范就成为了空白。
卖淫嫖娼是治安管理禁止的范围,为了防范性病的传播,不可能在卖淫嫖娼前对当事人进行性病检查,过后谁也不知道谁传播了性病?除非是首先布下的一个局或是抓了现行后进行检查,才知道谁在传播性病,这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
卖淫嫖娼禁而不止,治安管理的责任又在哪里呢?保护一方平安的公安派出所应该负有责任,治安管理不好应该受到处罚,而不是只处罚当事人就了事,防范不好也是一种失职。因为,它关系到性病传播的犯罪问题,所以禁止卖淫嫖娼,应该上升到性病传播犯罪的防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