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亲生父亲奸淫为何出嫁后才报案?
在9年多时间里,多次奸淫亲生女儿,致其辍学。2013年10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为躲父亲猥亵辍学外出务工
现年51岁的刘某是咸阳某地农民,脾气不好,但刘某作为家里最主要经济支撑,他在家中“说一不二”。
检方指控2002年左右至2011年,刘某利用教养关系胁迫其女晶晶(化名),在咸阳市多地租住的房屋中,多次对其实施猥亵、奸淫,致晶晶在高二时辍学。
经审理查明,晶晶出生于1990年,是刘某的亲生女儿。从晶晶上小学四五年级开始(尚未满14周岁),刘某以手抚摸、性器官接触的方式开始对其实施猥亵、奸淫。在晶晶上初中期间,刘某更是趁家中无人,在家里和晶晶发生性关系。已经懂事的晶晶再也无法忍受父亲的行为,她心里想着一定要反抗,但是每次遇到这件事时,她还是因为惧怕父亲发脾气,不敢反抗。晶晶有情绪不吃饭,睡在床上也不说话。
高二辍学后,晶晶外出打工,她想以此方式逃避父亲骚扰。但是面对找上门来的父亲,对方以“保证是最后一次”的说辞,晶晶没有能力反抗,还是未能幸免。
出嫁后还被性骚扰她终报案
刚开始,刘某的妻子就发现丈夫的行为不正常,但是并没有意识到。直到女儿告诉她,她才回想近年来的可疑场景,想明白了这件事,为此她和刘某吵闹、打架。
刘某对女儿的性侵一直持续到2011年。2013年,已经出嫁的晶晶面对刘某再一次的性骚扰,她终于选择了报案。2013年10月,刘某被批捕。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刘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此案。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秦都区人民法院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晶晶的陈述等,以此证据认为刘某以胁迫手段,从晶晶还是幼女时便开始长期多次对其实施奸淫,情节恶劣。
而刘某辩称,自己没有强奸晶晶,和晶晶发生性关系,是经过对方同意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最终,经法院审判,刘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新闻来源:2014-7-1 网易-华商网(西安)】
博主点评:
这起新闻报道,反映了女儿被亲生父亲奸淫,出嫁后才报案的事实经过。很显然,这样的父亲畜生不如,受到法律的惩罚应该是理所当然的。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女儿被亲生父亲奸淫时隔9年多,直到出嫁后才报案,这是为什么?
女儿被亲生父亲奸淫已经成为了事实,从不满14周岁时就已经开始,按照国家法律在性的问题上不管女儿是自愿或是不自愿,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女儿从学生到辍学、外出打工、出嫁男人的三个阶段,都离不开父亲的性侵阴影,这样的父亲对待自己的亲生女儿,完全丧失了人性。
众所周知,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亲,其中父母亲道德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道德培养。当然,孩子的道德培养,也离不开教育部门老师的教育。所以,孩子道德培养的教育不但离不开父母亲,同时也离不开学校老师的教育。
孩子受到性侵,这本身就是一种极其恶意的道德影响问题,应该让孩子从小在教育中认识这个问题,这也是一种贞操问题。如果孩子从小就受到这方面的性教育,父母亲和老师就会注意到孩子身上,在性教育这方面的问题。而恰恰是社会的不良风气影响,孩子在受到性侵的问题上不但得不到帮助,而且也不同程度的受到某些教育者的性侵,造成害怕上学甚至辍学。
从某些老师不少性侵学生的例子来看,就说明了教育缺乏正确的性教育,没有把学生可能受到性侵,纳入到性教育道德影响的范围。如果教育部门重视了这一性道德的教育,女儿被亲生父亲奸淫,就会反映到学校,不至于产生辍学。而发生了学生辍学,学校也应该主动去了解情况,及时知道学生的辍学原因,不至于让学生遭到父亲的性侵产生继续性,直到出嫁后才报案。
综上所述,女儿被亲生父亲奸淫为何出嫁后才报案?就不难看出孩子在性道德成长的问题上,恰恰缺乏了最起码的性教育,让社会上性的不良风气,影响了这方面的性道德教育,从而造成分不清楚性道德是非,使某些学生受到性侵时,而不知道是一种道德影响问题,甚至是受到了不法分子的侵犯,这应该是一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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