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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此恋爱行为令人担忧

(2014-05-26 08:26:48)

大学生如此恋爱行为令人担忧

 

    哈尔滨市某高校大一学生李某在便利店搭讪前来购物的女大学生,两人发生了一夜情;次日,女大学生对一夜情心存懊悔,李某却强行与其再度发生了性关系。近日,呼兰区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便利店里搭讪

    两年轻人一夜情

    “我自始至终不认为强奸了她,一夜情后再去找她,是因为我想让她做我女朋友。”面对判决,李某有些不服气。2013年盛夏的一个深夜,我市江北某高校大一学生高某和男朋友在电话里刚吵完架,情绪低落的她漫无目的地在江北大学城附近溜达。她走进街边的便利店想买东西时,遇上正在店里买烟的江北某高校大一学生李某。二人素不相识,却围绕着“大一学生”这个话题攀谈起来。言谈中李某得知高某心情不好,且一个人租住在校外,便提出到高某的住处去聊一会儿,高某默认了。来到高某住处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看到女方漂亮

    强行“再来一次”

    次日清晨,高某感到对不起自己的男友,十分懊悔,便催促李某赶快离开。离开后,李某觉得自己喜欢上了高某,萌生了让其做自己女朋友的想法。当天中午,李某又来到高某的住处,看着面容姣好的高某,李某想再去亲吻,可高某却躲避着。李某认为,昨晚二人都已经在一起了,今天还有什么不愿意的,便不顾高某的挣扎反抗,强行与其再度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李某对高某说:“以后咱俩就在一起吧。”高某不愿意,李某便威胁道:“你要是不答应,我就把这事儿告诉你男朋友。”说完便抢过高某的手机,记下了高某男友的电话号码。李某穿好衣服后,从高某的钱包里拿了几百块钱,对高某说:“晚上我还来,别忘了给我开门。”

    前后性质不同

    关键看是否强迫

    面对李某的纠缠,高某思虑再三,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接警后,民警在高某住处守候。当晚,李某再次来到高某住处,刚一进门便被警方抓获。归案当天,距离李某20岁生日只有一个月,本应有着美好青春的他因一时冲动沦为阶下囚。2013年10月,呼兰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据检察官介绍,二人虽然前后发生两次性关系,但性质截然不同。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二人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虽然一夜情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但男方没有违背女方意志,不构成犯罪;第二次发生性关系,虽然李某的初衷是想让高某做其女朋友,但未经高某允许,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新闻来源:2014-5-23中华网-东北网】

 

博主点评:

 

      这起新闻报道,虽然是反映大一一男一女学生,双方发生一夜情后所引起的强奸案,但同时也暴露出大学生谈恋爱的问题,一是女生与男朋友电话吵架,二是男生与女生一夜情,三是男生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这些行为,虽然发生在同一女生身上,这不难看出是反映大学生的恋爱行为,大学生如此恋爱行为令人担忧。

       女生与男朋友电话吵架,心情不好自然可以理解,但不是作为去与陌生男进行一夜情的理由。说明了女生与男朋友电话吵架后,遇到了另一男生而引起了自身感情的变化,完全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而发生了性关系。这种发生的性关系,可以看成是一夜情,也可以看成是双方在进行谈恋爱。

       所谓的一夜情,就是男女双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不在进行交往,这样的行为通常称为一夜情。新闻报道中的大一男女两学生,都是有资格进行谈恋爱的青年学生,初次见面就发生了性关系,这不得不令人担忧。而当时两人相遇的情况,谁能说得清楚两人不是在谈恋爱吗?难道就没有一点谈恋爱的因素在里面吗?

       并不是所有在进行谈恋爱行为的男女,都是一种恋人关系或男女朋友关系,应该是确定了两人未来的婚姻关系,才称得上是恋人关系或男女朋友关系。在选择恋爱对象上,男生与女生应该是自愿的、自由的、平等的而不是强行的。而女生与男生初次见面就发生了性关系,起码来说是两人经过了谈情说爱的过程的,不是一夜情那么简单的问题。

       男生再次的来到了女生的住宿处,是因为与女生发生过性关系后来的,作为男生来说想要与女生确定朋友关系,也是很正常的恋爱行为,而女生不同意与该男生发展成为朋友关系,这也是很正常的恋爱行为。恰恰这些正常的恋爱行为,其中包含着两人不正常的性关系,这就是令人担忧的问题。

      大学生正常的恋爱行为,应该是体现在男女双方在没有发生性关系之前,而不是体现在发生了性关系后。如果大学生都喜欢在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后,才去确定朋友关系,这种正常的恋爱行为,就会变得越来越不正常。这种不正常的恋爱行为,常常就会导致强奸犯罪、抢劫犯罪、杀人犯罪。

      由此可见,对于大学生来说,进行必要的恋爱教育,正确的对待人生的恋爱观,才能减少各种犯罪的发生。在新闻报道的本案中,如果不出现女生与男生初次见面就发生性关系的现象,男生也不会轻易的走上强奸犯罪和盗窃犯罪的道路,这难道不值得令人担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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