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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结婚登记竟让嫂子变成弟媳

(2014-03-14 00:02:40)

错位的结婚登记竟让嫂子变成弟媳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在结婚证上大家都应该知道,男的是丈夫,而女的是妻子,结婚证就是夫妻合法的证明,这应该不觉得奇怪。而奇怪的是,弟弟结婚用哥哥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就变成了哥哥与弟媳是“合法”的夫妻,而弟弟与自己的妻子就变成了非法的夫妻,妻子在法律的名义上就是嫂子。而更加奇怪的事情就接连发生了,看下面的新闻报道再进行分析。

弟弟和哥哥互换对方身份证登记结婚,两对夫妻相安无事十多年。去年,嫂子提出离婚诉求,因丈夫登记结婚时的身份证和本人不符,僵持了3个多月。随后,离婚遇阻的嫂子将丹徒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近日,镇江丹徒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新闻来源:2014-3-13 人民网 

事情经过,1996年,镇江丹徒区的李小强要领证结婚,因未到法定婚龄,于是借用哥哥李大强的身份证,去镇政府民政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哥哥李大强要结婚,将错就错,在和张桂花登记结婚时就借了弟弟的身份证去办理。去年,张桂花和李大强夫妻关系紧张,她决定和李大强离婚,但李大强及其家人都不同意。张桂花遂于去年8月向丹徒法院起诉,要求和李小强离婚。

笔者认为,以上事情经过基本上暴露了,弟弟用哥哥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哥哥结婚时也只能是用弟弟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这就是错位的结婚登记,维持了十年之久相安无事。在这十年中,错位的结婚登记竟让嫂子变成了弟媳,弟媳变成了嫂子。这种变化的产生,嫂子想与哥哥离婚,而无法离婚。最后迫使了嫂子向弟弟提出离婚,并向法院起诉

报道称,然而,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张桂花和李小强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产生结婚登记效力争议,需先解决结婚登记效力问题,故法院无法受理该诉讼。去年9月,张桂花又找到丹徒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她和李小强的婚姻,但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民政局无法撤销。去年1225日,张桂花起诉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局,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庭审直击:民政局认为当事人有过错

    丹徒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今年310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桂花代理人表示,自2001年开始,张桂花就与李大强确认事实婚姻关系,一直延续至今,婚姻登记信息实际上与事实不符合,和当时的镇政府未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就进行了错误登记有关。

    当时的发证机关世业镇政府也以第三方身份出庭,镇政府工作人员承认,当年进行婚姻登记时看到人都到场了,就只询问没做笔录,也没留下身份信息。

    2005年后,婚姻登记的职责统归民政局。庭审中,丹徒区民政局代理人指出,只有在姓名登记错误的时候,才可以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民政机关无权利履行这一职责。” 代理人还认为, 如果随便变更,另外三方当事人是否会同意?我们认为原告本人有很重要的过错,婚姻登记是一个很严肃的行为。当时如果发现婚姻登记的人员不对,就不应该进行登记,作为工作人员来说,只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进行真实审查。

记者了解到,民政部门愿意帮助张桂花解决问题,但由于张桂花的要求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他们也无能为力。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再审。

笔者认为,错位的结婚登记竟让嫂子变成弟,使得嫂子想离婚还不能直接向哥哥提出,还得转一个弯向弟弟提出离婚。产生这种现象,不可否认兄弟之间存在着过错,是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过错。而民政局是执法机构,存在着执法上的错误,是一种错上加错的行为错误,应该负主要责任。

因为男女结婚,男女双方的人及证明要到位,身份证与人要相符合,是否是本人?这都与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有关,而人与身份证不相符合,民政局就办理了结婚登记,这难道不是民政局执法的主要责任吗?由此可见,错位的结婚登记,除了兄弟的责任外,民政局是无法把责任推掉的。

错位的结婚登记竟让嫂子变成弟媳,这应该属于无效婚姻,虽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中真正的事实夫妻没有合法的结婚登记,而是男方冒用了他人身份进行登记,所以是无效的。因为恰恰是兄弟之间互相冒用,只不过显得特殊而已,不能因为是特殊,就无法处理。

实际上冒用他人结婚登记,并不存在着离婚问题,如果存在着离婚问题,就说明承认了冒用的合法性。冒用不合法也就是无效,所以他们兄弟除了承担冒用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责任外,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改变嫂子变成弟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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