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自愿与初识男友上床被轮奸怪谁?
犯罪嫌疑人王文超与曾贤华(均为化名)系老乡。2013年3月,两人来到某溜冰场溜冰,后来曾贤华前往一宾馆会见其老乡。不久王文超在溜冰场见到几天前刚认识的13岁女孩姗姗(化名)。随后,王文超假借带姗姗去玩,将其带往曾贤华所在宾馆。在宾馆内,姗姗遭到王文超与曾贤华的轮奸。次日中午,姗姗回到家后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公安局报案。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文超、曾贤华因涉嫌强奸罪,已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也在进一步审理中。【新闻来源:网易新闻,2013-5-27大江网】
阅读了以上新闻报道,不得不让人们去提出问题,女孩自愿与初识男友上床被轮奸怪谁?笔者认为,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虽然写上了法律,但不满14周岁的女孩不能产生性行为并没有直接写上法律。所以,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与不自愿,只能是产生强奸犯罪,而没有“性自愿”被强奸的责任。这就说明了在法律上还存在着一个性自愿的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写上对于不满14周岁的女孩,不能产生性行为。所以就缺乏了监护人的责任,从而造成了不满14周岁的女孩在自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考虑到对方是属于强奸,而自己也是属于违法的。
报道称,2013年3月9日下午,年仅13岁的姗姗在某溜冰场内偶遇前几天刚认识的朋友“王某”。“王某”表示其在某宾馆开了房间,问姗姗是否愿意一起去玩,且当晚可在该宾馆留宿。在得到姗姗的肯定回答后,“王某”便带着姗姗前往某宾馆。到达宾馆后,曾贤华在与姗姗交谈的过程中,也得知了姗姗的真实年龄。当晚12时许关灯后,与姗姗共睡一床的王文超趁姗姗熟睡时将其强奸。姗姗说:“我洗完澡后,王文超就说困了要睡觉,就把灯关了。我当时和王文超睡一张床。”十几分钟过后,王文超开始动手脱姗姗的裤子。王文超说:“她当时说不要这样,我没有理会,强行把她的裤子和衣服全脱光了,和她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王文超洗澡时发现卫生间内有血迹,便询问姗姗是否来例假。“她说不是,而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睡下了。”王文超说。之后,姗姗前往卫生间洗澡。这时,王文超问曾贤华是否要和姗姗发生性关系,得到肯定回答后便迅速和曾贤华换床。姗姗说:“洗完澡后我就顺势躺在床上睡觉了,没注意到身边躺的是不是王文超。过了几分钟,有一个男子爬到我身上来,我当时没有反抗,和他发生了性关系。他问我下身怎么流血时,我才听出刚刚和我发生性关系的人是曾贤华。”
女孩自愿与初识男友上床被轮奸怪谁?笔者认为,从以上报道的事例中可以看出,女孩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自愿上床,不能完全抛开没有一点性的自愿行为。两男子知道女孩的真实年龄后,还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应该属于强奸,完全是自讨犯罪。
笔者认为,女孩的性自愿主要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女孩知道初识男友带自己到宾馆留宿,应该会想到可能要与男友发生性关系,而自己表示同意,这应该是女孩有一种性自愿的成分在里面。
其二,两男一女共同睡在宾馆的一个房间,自己与男友睡在一床,这除了使男子创造了强奸的条件外,同时还很容易使女孩达到发生性行为。这难道不是女孩的性自愿,又会是什么呢?
其三,姗姗说:“洗完澡后我就顺势躺在床上睡觉了,没注意到身边躺的是不是王文超。过了几分钟,有一个男子爬到我身上来,我当时没有反抗,和他发生了性关系。这有力的说明了女孩被另一男子轮奸时,被同床的出卖了还不知道,还以为是自己的男友,这难道不是反映了女孩的性自愿,又会是什么呢?
其四,女孩在与第一位男子发生性关系后,出了血,本应该停止第二次再次发生性关系。而女孩在发生第二次性关系时,表示了没有一点反抗。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所以还是表示出了性自愿。
其五,次日上午,姗姗在家人的反复询问下将事情告诉了父母,后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报案。“我从宾馆出来之后,就去找家人,当时我失血过多,就昏倒了。”姗姗说:“在父母的反复逼问下,我才把事情告诉父母。”女孩被两男子轮奸了,还没有感到事情的严重性,这又是什么问题呢?
女孩自愿与初识男友上床被轮奸怪谁?笔者认为,女孩自愿与初识男友上床,如果没有被轮奸,男友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强奸犯罪。被轮奸说明了男友不是以交朋友为目的,而是在想办法去糟蹋女孩,罪有应得。
笔者认为,如果法律上直接明白,不满14周岁的女孩不能去产生性行为,女孩就应该知道不能去宾馆与男友留宿,否则就是违法,会给予监护人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社会上就会减少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而犯“性自愿”的强奸罪。请问大家,这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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