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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为争先嫖后嫖报警求助暴露啥?

(2012-11-29 08:21:13)

男子嫖娼为争先嫖后嫖报警求助暴露啥?

 

嫖娼在我国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罚,而卖淫嫖娼是一种偷偷摸摸的“钱色交易”。对于嫖客来说,最害怕的当然是警察,可就有某些人完全不知道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为争先嫖后嫖报警求助警察,这暴露啥呢?下面的新闻报道就反映了这个问题,先阅读,再分析问题的原因。

深圳两名男子与一名“失足少女”谈好了肉体交易的价格后,因谁先谁后的问题发生争执,先前到达的男子一怒之下,竟以被骗为由向龙华公安分局龙城派出所报警。【新闻来源:腾讯网新闻,新华网邹玮2012-11-28

阅读了以上新闻报道,本人认为,这充分暴露了,某些人不懂得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从字面上看很多人会懂得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这种卖淫嫖娼的具体性行为又应该包括那些内容呢?本人相信,会有这种性行为法盲的出现,如果是说笑话也不为过。而新闻报道中所反映的问题是什么呢?暴露了什么问题呢?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报道称,据了解,1126日晚9时许,龙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男子杨某报警称,他在新某园酒店703房被骗,请求民警帮助。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703房内一男一女及报警人杨某带回派出所调查。但是在调查初期三人均不配合,谈吐模糊、避重就轻。最终,涉事女子何某(女,16岁,陕西人)供称自己为卖淫女,而报警人杨某(男,24岁,陕西人)及另一名男子吕某雷(男,37岁,河南人)均为嫖客。民警深入调查获悉,原来杨某和吕某雷两人是朋友关系,杨某闲得无聊找来了何某,并于报警当晚进入酒店703房,随后再通知吕某雷前来,三人协商好以3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但在即将实施性行为时,杨某争先,说自己是先来的,而且还保留了“第一次”;然而吕某雷不接受杨某的意见,他说自己年纪大,有经验,让杨某在一旁学习。两人因此在何某面前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杨某一怒之下报警自称被骗,在警方到达前,三人也未发生性关系。

本人认为,涉事女子何某供称自己为卖淫女,这起码就懂得自己是在卖淫,而报警人杨某可能就不知道自己是在嫖娼,满以为是自己找来了“情人女子”,是两情相悦的性行为。并在约朋友也来分享时,自己认为先与卖淫女应该先嫖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吕某雷不接受杨某的意见,他说自己年纪大,有经验,让杨某在一旁学习。两人因此在何某面前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杨某一怒之下报警自称被骗。

这就说明了杨某并不知道自己的性行为是属于嫖娼,而认为是自己找来的情人。特别是“而且还保留了‘第一次’”,报道虽然没有明白的谈到“第一次”是什么?可想应该是女子第一次出来卖淫或还是处女。在双方争吵的影响下,这才让杨某得意忘形,非争这个理,这就从根本上不会去想到自己的性行为实际上是在嫖娼,所以就认为自己是受到了朋友的骗而报警。

世界之大,奇怪的事情总是会发生。这种奇怪事情的发生,确实暴露了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情况下算是卖淫嫖娼?社会上出现的二奶、三奶以及包养情人等算不算是卖淫嫖娼?不是每个卖淫的女子都认为自己是在卖淫,同样的也不是每个嫖娼的男子认为自己是在嫖娼。

本人认为,只要是“钱色交易”就是卖淫嫖娼,可社会上的包养关系,能离开钱吗?尽管用了新名称也离不开卖淫嫖娼的范围。可就是因为社会上男女性关系带来新名词太多,才使得一部分人分不清什么性行为是卖淫嫖娼了。这难道不是这一问题的暴露吗?

本人认为,尽管社会上婚前性行为及婚外情性关系的不可避免,有关部门应该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卖淫嫖娼的范围是什么?这同时也暴露了某些人的认识与法律还存在着一定认识差距。这就更应该通过规范和宣传,多让社会上婚前性行为及婚外情发生性关系的人知道什么性行为违反什么法?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性行为的法盲及违法犯罪的发生。

报道称,目前,违法嫌疑人杨某、吕某雷分别被处行政拘留5日,违法嫌疑人何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嫌疑人何某已满16岁、未满18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警方拟对违法嫌疑人何某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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