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闯黄灯”罚款上告看法律文化
李
想绘
“红灯停,绿灯行”,是大家知道的基本交通规则。闯红灯罚款,这是铁定的法律,而“闯黄灯”罚款,是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人们比较忽视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也反映着法律文化的问题,法律文化反映着执法与违法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相互了解法律的程度。一句话,执法者便于执法,违法者明确违法,双方不发生是非的事情。下面所反映的问题,应该属于法律文化问题。
据14日人民网—人民日报媒体报道,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事件大致经过如下:
2011年7月,舒江荣驾车在海盐县勤俭路上,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日前,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继续提出上诉,该案二审结果还未公布。(李
想)
本人认为,舒江荣不服,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他认为,“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这就是法律中难以明确的违法问题。
本人也是开车的,认为“闯黄灯”基本上有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汽车越过停止线,第二种情况是汽车没有越过停止线,可以刹制停车而没有刹制;第三种情况是汽车在停止线边上,汽车一刹制就会越过停止线。第四种情况是汽车前轮越过停止线,而后轮没有越过;第五种情况是前轮或后轮压在停止线上。这五种情况“闯黄灯”是客观存在的。而舒江荣是属于那一种?很明显,应该是第二、三、四、五种了。
在这里特别强调一点就是,第三、四、五种情况,汽车一刹制就有可能到马路中,如果不继续“闯黄灯”,就有可能变成“闯红灯”,这时候就会严重影响交通安全。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法律规定,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只有第一种情况是汽车越过停止线才能通行。而第二、三、四、五种情况就是违反“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这是比较好理解的问题。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说明了第二种情况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闯黄灯”,而第三、四、五种情况“闯黄灯”是无法避免的,而法律并没有用文字明确规定那种情况“闯黄灯”必须罚款,可能就是考虑到有这几种情况的发生。
在目前情况来看“闯黄灯”应该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一方黄灯灭时到对方绿灯亮时,完全有一段时间可以让汽车在“闯黄灯”时顺利通过,所以“闯黄灯”不是问题的关键。而问题的关键是什么呢?本人认为,“闯黄灯”是否真正影响了交通安全?如果有影响,那就要在法律上规定好“闯黄灯”的罚款条文,并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闯黄灯”。
执法对“闯黄灯”罚款,要有准确的检查设备;如果没有对“闯黄灯”的检查设备,“闯黄灯”罚款那也是很难使违法者信服。而且难以避免的“闯黄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存在着执法与违法的是非问题,这是可以理解的。
本人认为,“闯黄灯”罚款,执法者有依据,而“闯黄灯”者不违法也是有根据。这恰恰反映了法律文化的问题,因为法律的条文是经过反复审查的,要经得起实际的应用,不出问题。当然,这也不是百分之百的不出问题,而在这个“闯黄灯”罚款的问题上,就看出了问题,那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要拿去法院判决,而法院偏向谁,谁就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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