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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无过错应该是在妓院 【点评】

(2011-09-14 07:05:19)
标签:

杂谈

“开房”无过错应该是在妓院

 


---追求目标点评---


新闻来源: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实习生毛杰 黄林 房贝)离婚案审理中,妻子向法庭提供丈夫与另一女子开房过夜视频录像,以证实男方有重大过错。记者昨悉,法庭终审并未采信这一证据,但最终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女青年小吴与男方小林是中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结婚并生育一女,后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生隙。小吴更发现,在国企工作的丈夫与一名女同事关系不一般,甚至一同在宾馆开房。她分别调取了两人于去年7月30日、9月3日的开房录像和宾馆视频。视频显示,小林与一女子共同登记住宿,又一同进房,数小时后再一起离开。

  去年12月,小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特别要求法庭追究丈夫婚外情的过错责任。该案一审由青山区法院判决后,小吴提起上诉。

  今年6月,该案二审开庭时,小吴向法官再次提交视频证据,希望法庭追究小林的过错。但小林辩称,该视频系小吴利用民警的身份取得,取证程序不合法,虽有开房事实,但并不直接构成婚外情。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女方小吴尽管有“开房”视频,但不能就此证明小林对双方夫妻关系破裂有重大过错。法庭终审判决二人离婚,其女判由男方抚养,小吴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泉冰就此案分析,女方小吴的视频证据是要证明丈夫对婚姻不忠,但仅有开房记录难以直接证明。这样的情况下,证实男方不忠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以合法渠道“捉奸”在床,即吴女士发现丈夫与人开房后立即拨打110,交由警方处置;二是吴女士可向法庭申请调查,由法庭调取相关录像证据及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锁定婚外情。

  作者:余皓 毛杰 黄林 房贝
(责任编辑:UN018)


本人点评:


    在这里指的“开房”是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问题,而本人认为,“开房”无过错应该是在妓院,这是阅读了以上报道从中得出的一个结论,这个结论的理由是有一定根据的。
    我们大家知道,妓院是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完全是性交易的场所,大多数是与爱情和感情无缘分的,对于爱情和感情来说,他【她】们开房进屋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对双方夫妻关系破裂有过错责任。
    这里的“开房”无过错责任,是对妓院而言,一是得到国家批准纳税,二是性交易明码标价愿打愿挨,三是在形式上开房,双方都没有任何爱情与感情的存在,完全是一种性服务与性满足的关系。
    所以,本人认为,这三方面对于有“合法妓院”的国家来说,在法律上应该是无过错责任的。在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家庭的影响而言,在感情上受到影响的程度如何,在法律上都是无过错责任的。
    而以上报道中的“开房”,并不存在“妓院”的条件,目前也不适合我国国情,而当地法院为什么会排除“开房”在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呢?“开房”意味着什么?本人认为,在我国,如果说“开房”不能成为夫妻关系破裂的法律过错责任,那么还有什么比“开房”更具有夫妻关系破裂性的法律重大过错责任呢?
    由此可见,法院认定的“开房”无重大过错责任,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这种无依据,反映了法院认定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危害性很大,它误导着老百姓对法律的看法,就“开房”而论,过错与重大过错应该有什么区别?“开房”没有重大过错,这与性交易的“妓院”又有什么区别呢?
    本人认为,当地法院认定的随意性,应该有一定的社会问题,它反映了官员“开房门”事件的不断发生,其中也包括法院本身的官员在内,如果这种认定得罪了某个大官员,那是吃不了兜着走。尽管“开房”在客观上情况复杂,但老百姓的看法始终都认为,“开房”是一种男女关系的问题。
    本人认为,当地法院抛开“开房”不给予追究,这是否认为“开房”都是一种正常关系呢?还是工作上的需要或与男女关系感情无关的问题?法院大有“此地无银三百两”,让老百姓多方面去费解这种不切合实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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