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款共有物分割争议
(2017-04-02 20:17:00)分类: 交强险纠纷 |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原告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有较多人,在获得侵权人赔偿后,由于赔偿金分配问题常常引起争议,进而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分配原则上应当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与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割。检索现有判决,该类案件容易引起如下争议:
1、 丧葬费。丧葬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是固定的,按年平均工资一半计算,但实际的丧葬费支出有多有少,因此在扣除此部分费用多少上容易产生争议。如果没有票据证明,法院一半会采纳理论计算的金额。有票据的,可以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扣减。(2016)晋07民终第77号,法院认为其丧葬费是以实际的花销进行主张,虽然国家有相关赔偿标准,但并不限制自行的花费,侯月英以实际花费数额主张,并无不当,上诉人没有参与死者的丧葬事宜,又对他人安葬花费不认可,有违公俗良序,其主张不予采信。
2、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因此不能按照遗产的方式进行分配。法院一般按生活的紧密度进行自由裁量。如配偶紧密度高,会多分;生活在一起的比没有生活在一起的要多分。精神抚慰金也参照此情形,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如(2016)冀07民终923号案件,法院认为“上诉人与死者刘玉已分居长达6年之久,并曾在分居期间提出离婚请求,且在刘玉死亡后也没有参与办理丧事,可视为刘玉的死亡对其也未造成任何的精神伤害,则刘玉的死亡对其母亲的精神打击较大,故精神抚慰金30000元应归被上诉人所有。”
3、 未成年人财产如何监管。(2016)川34民终852号案件,法院认为“本案中伍思萱是伍石健的女儿,系未成年人,其母亲卢力兰是其法定监护人,依法应由其监管伍思萱的财产。上诉人伍代明、张青香以伍石建在事故发生后去世前曾要求其代为抚养伍思萱为由主张伍思萱的抚养费及应得的死亡赔偿金应由其代为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也有法院持不同观点,(2014)陆民初字第18号案件“关于原告丘某某、丘某某分割取得的赔偿款是否确认由监护人江某某监管问题,这是因监管而产生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本案在此不作处理。”
4、 未列明具体项目。在一些调解结案中往往的赔偿总额,但没有列明没一个项目,因此对各项目多少产生争议。法院一般按法定项目计算后,与实际赔偿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
5、 律师费、诉讼费。原交通事故案件中支出的该项费用。一般可予以先扣除。如(2016)川2021民初1290号案,“此外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共同委托律师支付的代理费43480元、共同承担的诉讼费1965.27元应在应分配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但(2013)武民初字第01499号中有不同看法,“被告方认为原被告四人应该平均分担因对责任人索赔过程中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73300元,并且这笔费用应该从死亡赔偿金中扣除,本院对此意见不予支持。依据被告全金枝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其中委托人系三被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该合同只对三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对于律师费等办案支出费用不应承担责任,且委托代理合同与受委托律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均不能证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所支出的具体办案费用,另外,死亡赔偿金只专属于受害人近亲属,三被告向责任人索赔而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无必然联系,不应从中扣减”,这其中一个因素是委托律师中没有包括原告。
6、 偿还债务。保留赔偿款一方可能提出优先偿还债务。由于死亡赔偿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不能用于优先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此项抗辩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如(2016)湘1026民初178号案。
7、 被扶养人生活费。此项如赔偿金中列明,为各方当事人专属,不予分割。如(2016)川2021民初1290号案,“原告文某与被告文永富所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具有专属性赔偿性质,不属于本案分割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