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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件司法观点集成》笔记13

(2016-02-25 12:23:09)
标签:

告知义务

分类: 读书笔记

2-2如实告知义务的负担主体。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要有一人告知,视为履行,都告知的,一人真即可。

类似案件检索:

案例1,(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96号。本院认为:平安人寿公司提交的兰西县人民医院2012年10月24日被保险人范亚香的住院记录,证明被保险人范亚香既往病史系8年前患脑梗塞、5年前患胆囊炎、3年前患胃炎,投保人张宏洁对此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该既往病史只是范亚香的陈述,其所陈述的病史是否经过医疗单位的诊断,现无证据证明。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虽然平安人寿公司对投保人张宏洁进行了询问,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仅限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范畴,对投保人不知道的事项,投保人不应承担未如实告知的责任。因案涉保险合同的签订日期系2012年1月21日,平安人寿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张宏洁于签订保险合同时即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母范亚香患有脑梗塞、胆囊炎等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平安人寿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平安人寿公司关于张宏洁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母亲,法院并未推定子女对父母病情一定知情,而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而书中案例保险公司制作了笔录,证明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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