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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件司法观点集成》笔记1

(2016-02-03 17:02:28)
分类: 读书笔记

《保险案件司法观点集成》笔记1

1-1 已收取保险费但未作出承保意思表示情形下,保险人责任的承担

   本节内容为解释二第四条,选取的是保险公司败诉案件(2014)锦民二终字第00200号。检索了一下类似案件,尚未找到寿险保险公司胜诉案件。检索关键词“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1:(2015)川民申字第890号,此案为交强险,7分之差,主要是汽贸公司并无兼业代理资格,故不能视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由于交强险一般不能拒保,故法院认定收费时间未交强险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保险公司胜诉。

案例2:(2015)石民终字第769号,保险公司败诉,但比较典型。团意险,6类风险职业。二审保险公司提交了《核保实务》一册、调查通知书、核保生调报告、谢绝承保通知书。法院认为《核保实务》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业务指导性的规范汇编。调查通知书、核保生调报告、谢绝承保通知书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单方制作,不能达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的证明目的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此类保险公司的证据材料提出了较高要求,是否可提供协会统一的核保规则或是否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案例3:(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29号保险公司败诉。团意险人员批改案例,严格来讲,人员批改不适合本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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