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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是否可超过保险金额

(2015-06-25 16:19:41)
标签:

施救费

保险金额

分类: 保险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一些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也将此条搬到了保险条款中,如某公司条款为“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对于“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如何理解,产生一些争议,被保险人是否可能获取最高两个保险金额的赔偿,是否违背了保险原理?在(2013)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10号一案中,保险公司就提出如下抗辩:“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外”,不是“保险金额外”,两个“金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根据保险法对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人不应当支付已经超出保险金额的赔偿费用,即使是鼓励施救,也不能强行变相增加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第P378页明确指出被保险人最高可以获得相当于两个保险金额数额的赔偿。德国保险法第83条第3款也有类似规定“如果投保人遵照保险人指示所支付之费用与其他补偿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仍应偿还。”

各国的施救费之所以都这样规定,甚至突破保险金额的限制,就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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