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未果能否再向保险索赔
(2015-03-19 15:56:18)分类: 保险代位求偿权 |
本案的实质是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侵权请求权与对保险人的合同债权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关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派别较多,笔者认同请求权自由竞合论。
自由竞合论认为对竞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进行主张,也可以就所有请求权同时主张,还可以就不同的请求权先后主张。当其中一个请求权应遇到目的之外的障碍无法行使时,其他的请求权可以继续行使。当然,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其他的请求权即随之消灭。该理论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则,权利竞合是为了避免重复赔偿,是填平原则的特殊形式,不能成为填平原则的例外。
另外,理论界一般也认可如果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未获得全部赔偿,仍可向保险人请求剩余部分的赔偿,也印证了这个理论。如《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391页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先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先请求保险人补偿。《保险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430页,被保险人先诉第三者再诉保险人不属于重复诉讼。
因此对于本案笔者的观点是被保险人仍可向保险人索赔,索赔后保险人可行使代位求偿权,执行阶段变更申请执行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