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险经典案判例评释》笔记
标签:
日本保险 |
分类: 日本保险法 |
《日本保险经典案判例评释》是沙银华老师的一本介绍日本保险法著作,由于保险法的传播路径是大陆学台湾,台湾学日本,日本学德国,所以日本保险法、特别是经典判例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本书初次出版是2002年,2010年再版,中间经历了2010年4月日本保险法实施。该书共36个案例,相同的事故也会在不同的国家发生,以下的笔者挑选出几个代表案例:
案例1:带病投保,梅毒性脊柱炎->尿毒症死亡。
以两者有相当因果关系(死亡期限提前),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不过关于医学证实如何举证书中没有介绍,这也是国内诉讼中常遇到一个问题,是需要司法鉴定还是专家证人,或者是流行病学统计,甚至循证医学证明。
案例2:代理人妨碍告知
代理人妨碍、代填投保单这类案例是国内最近争议比较大的案例,刑嘉栋法官以过错责任判决保险公司承担70%责任,也有人认为是犯罪不该赔的,台湾102年保险上易字第11号判决保险赔偿,本案日本大阪高等裁判所改判保险公司胜诉,理由是不适用禁止反言原则。
案例6:受益人先死
这也是国内讨论比较激烈的地方,我国保险法42条简单明确了受益人先死作为被保险人遗产,遗留下同时死中和继承法的冲突。日本本案也基本沿用了世界通行做法,即不能让受益人的继承人直接请求保险金。最后这个钱不知道是放保险公司还是归国库。
案例12: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同意
我国保险法39条排除了公司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但是也有一些规避做法,通过转让索赔权、冒用账号等情况,日本保险允许公司作为团体保险受益人,将保险金一部分给死者家属。员工也是企业的财富,这样的保险情形也符合国际惯例,如皇马给C罗投保,C罗受伤后不仅C罗可以得到保险赔偿,皇马也可以得到保险赔偿。本案原告提出的观点是投保时没有获得被保险人同意,我国保险法34也有这样规定,但是在团险中如何操作,是实践的一个问题,一些为简化手续,并没有被保险人签名,当然还有些不记名保单由于业务性质也无法签名同意。本案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支付75%的保险金给死者家属。
案例14:遗嘱改受益人
《保险判例百选》记载了国内类似案例,法院二审改判支持遗嘱修改受益人,观点是意思自治。日本法院持否定观点,不过日本此案例的特殊是为团体保险,认为变更需要投保人(单位)同意。1998日本法院裁判普通人寿保险可以通过遗嘱来进行修改。
案例17:肝病后车祸死亡。
我国指导案例24号否认了交通事故中自身体质的影响,而本案中法院仍按照80%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18:交通事故定残后诉讼中死亡
本案是非交通事故原因死亡,涉及到长期护理、逸失利益,国内争议也较大,有全部支持,有不支持,也有判5年的。日本最高裁判所判决支持逸失利益赔偿,驳回长期护理。
案例19第三者争议
日本也有国内争论不休的第三者争议,不同的是辅助驾驶人和第三者争议,不是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争议。日本保险法中的驾驶人包括驾驶员和辅助驾驶人员,自赔责任保险不赔驾驶人。本案受害人运货后帮助卸货过错中受伤,最高裁判所认为卸货是帮助性质,不属于辅助人员。从受害人工作性质去解释第三者争议给我国仍纠缠于空间时间转化是一个很好的启发。
案例20破产公司董事放火案
此类案件在国内还没听说,裁判主要从破产商事角度论述,最高裁判所认为企业破产后,公司和董事委任终结,不是法人代表,不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赔偿金列入破产公司财产,董事无权分配。
案例23折扣车辆投保
此类争议国内也有,核心是保险价值以购买价格定还是重置价格(公允价值)来定,法院裁判认定保险合同有效,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以市场重置价格)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