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于2014年2月28日正式推出基于微信社交圈的《泰康微互助短期防癌疾病保险》(下称防癌险),此款防癌险产品充分结合了微信特点,不同于传统保险产品。首先看它的玩法,微信用户(下称A)一元购买该款防癌保险后,获得1000元保障,将该页面通过朋友圈或发送给朋友(类似于微信红包)。其他好友收到该链接后,可以赠送一元保费,增加保额,最多可达99人,也就是最终为100元保费,保额为10万元。该保险的保险责任为90天后发生的癌症,是一款一年期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现金价值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N/365),N为经过天数。该产品另外规定了该产品的投保期限为30天,在这30天其他好友可以增加保额,过期无效。
对于这样一款保险产品,确有创新之处,一些新问题也需要保险界和司法界厘清。
一、该保险是一份保险还是多份保险?
如A的好友99人都捐赠了一元,那此时的保险是一份保险还是一百份保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只签发了一份电子保单,并且保单特别提示中有“本电子保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您首次投保的保险金额,经您授权同意您的微信好友可以在本合同生效30日内,在此保险金额的基础上为您增加投保金额,最终保险金额将于本合同生效30日后以电子批单形式通知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电子批单载明为准。若本合同生效30日内无微信好友为您增加保额,则本合同的最终保险金额以本电子保单载明为准。”说明微信好友并不是购买新的保险,只是在原有保单的基础上增加保额,30天后对保单进行一次批改。
二、微信好友是否具有投保人的法律地位?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A本身最开始投保一元钱,是明显的投保人。那么微信好友支付的一元钱是支付保险费的行为还是代付保险费?笔者认为从该险种的设计和目的来看,微信好友只是代付保险费的行为,而不是支付保险费,也不具有投保人的法律地位。如果微信好友具有投保人法律地位,那么从如实告知义务和合同解除上都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三、该款保险是否为利他保险合同?
利他保险合同一般为投保人不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时,属于利他合同。根据上述分析,尽管此款保险保费支付可能为100人,并且可能包括了被保险人,受益人、微信好友,但由于微信好友只是代付保险费的行为,因此该保险不是利他保险合同。
四、该款保险的合同解除权是谁?
该款保险作为防癌保险,仍然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解除后获取现金价值,由于是一年期短期险种,未设立犹豫期,按照现金价值计算公式100元保费第一天的现金价值为64.82元。虽然微信好友有捐赠1元钱,但由于微信好友没有投保人的法律地位,不能解除合同,,因此合同解除权仍是A本人。
五、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此款微信保险作为重大疾病保险仍有免责条款,按照微信投保流程,条款、参与须知、有问必答均采用底部链接方式,而不是强制弹出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种链接跳转方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符合该条的要求,特别是对于保险金额一环隐藏在参与须知界面,而不是条款中,而参与须知确有重要的保额调整,对于40-59岁的人保额只有300元,这样的彩蛋隐藏过深,是日后保险纠纷埋下隐患。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