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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该由谁确定?

(2013-05-08 16:44:44)
标签:

残疾器具

分类: 交强险纠纷

【案情简介】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足毁损伤,足弓消失,评定为九级伤残。出院记录未记载需安装辅助器具。王某找到民政局的假肢厂,根据检查,假肢厂出具了王某需要配备足套辅助行走的证明,每个足套8000元,使用期限2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
【争议焦点】诉讼中双方就王某是否需要配备足套产生争议。王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假肢厂出具了证明,应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医院出院记录没有记载需安装辅助器具,王某也未经过司法鉴定,假肢厂只能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的价格,无资质出具是否需要配备辅助器具。
    关于是否需要配备残疾辅助器具,这一问题有时并不像判断是否需要安装假肢那么明显,根据《GB-T 16432-2004 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就有714种。如是否适合安装阴茎假体,就有明确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据统计适合安装的仅占7%左右,对于这类问题应该有哪个机构来确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
   首先拿医疗机构来讲,医院仅仅是抢救生命,治疗创伤,一般不负责后期康复,因此对于是否应该安装残疾辅助器具,医院掌握的信息有一定局限性。
  对于临床法医鉴定机构来讲,由于残疾辅助器具没有明确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在各地仍有一定争议。根据《GB 24432-2009-T 假肢费用赔偿鉴定》,需要对因肢体伤残而配置普通适用型假肢的费用进行鉴定时,可向具有假肢费用赔偿鉴定职能的机构提出委托。
6.1.2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并且目前仍从事本专业的人员组成。
6.1.3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为5名以上(含5名),并且为单数。
6.1.4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者应不少于75%。
6.1.5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不同的单位,一般应来自三个单位。
   显然一般的临床法医鉴定机构没有这样的技术实力。特别是《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法医临床鉴定范围也没有明确是否包括该项目。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化,一些机构也将残疾辅助器具拓展为自己的业务范围,但仍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如《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残疾辅助器具1、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2、人民法院委托确需鉴定的,应首先由残疾人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辅助用具价格等,尔后法医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酌处(主要是把握残疾辅助用具的使用年限、是否需要配置附件及维修费用等),同时,在鉴定协议书中应进行风险告知。
  而对于假肢厂作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提供方,属于利益共同体,尽管不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目前没有统一的鉴定规范情况下,笔者认为法院适宜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进行询价,来确定是否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及价格。原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不同的厂家证明作为证据提交,由法院根据证据优势来确定是否需要配备残疾辅助器具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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