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该由谁确定?
(2013-05-08 16: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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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器具 |
分类: 交强险纠纷 |
【案情简介】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足毁损伤,足弓消失,评定为九级伤残。出院记录未记载需安装辅助器具。王某找到民政局的假肢厂,根据检查,假肢厂出具了王某需要配备足套辅助行走的证明,每个足套8000元,使用期限2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
【争议焦点】诉讼中双方就王某是否需要配备足套产生争议。王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假肢厂出具了证明,应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医院出院记录没有记载需安装辅助器具,王某也未经过司法鉴定,假肢厂只能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的价格,无资质出具是否需要配备辅助器具。
6.1.2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并且目前仍从事本专业的人员组成。
6.1.3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为5名以上(含5名),并且为单数。
6.1.4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者应不少于75%。
6.1.5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不同的单位,一般应来自三个单位。
而对于假肢厂作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提供方,属于利益共同体,尽管不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目前没有统一的鉴定规范情况下,笔者认为法院适宜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进行询价,来确定是否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及价格。原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不同的厂家证明作为证据提交,由法院根据证据优势来确定是否需要配备残疾辅助器具及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