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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下挂靠企业如何脱困

(2013-02-20 11:58:15)
标签:

挂靠企业

分类: 交强险纠纷

201212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运输挂靠企业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无疑增大了运输企业的经营风险,运输企业如何在庭审中抗辩,本文试述之。

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辩解一:挂靠企业为无偿挂靠。

推荐程度:★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3页,挂靠企业不因有偿无偿而有所其别。因此即使是无偿挂靠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辩解二:车辆已转让未登记。

推荐程度:★★

理由:尽管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由于限定了营运证的转让,此辩解理由力度较弱。

 

 

 

辩解三:车辆为租赁、借用给他人。

推荐程度:★★

理由:侵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辩解理由力度较弱。

 

 

辩解四:车辆为融资租赁,挂靠企业为出租人。

推荐程度:★★

理由:《合同法》第246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辩解五:车辆为司机偷开

推荐程度:★★★★

理由: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挂靠企业仍有可能担管理不利的过错责任。

 

辩解六:车辆被他人盗抢

推荐程度:★★★★★

理由:侵权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限定条件较多。

 

辩解七:车辆为送修期间

推荐程度:★★★★★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99页,机动车占有已经转移给修理厂,丧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由修理厂承担责任。

 

 

辩解八:车辆存在多重挂靠

推荐程度:★★★

理由:肇事车辆可能挂靠在两个以上单位进行营运,如城市公交客运营运证和道路运输证,要求两个挂靠企业都承担赔偿责任。多一个赔偿主体,可以减半赔付。

 

辩解九:车辆是空车,不是运输经营

推荐程度:★★★★

理由:解释第三条限定为从事道路经营活动,如车辆为空车,不是从事道路经营活动,如试车、去年检,应作为普通车辆处理,挂靠企业不承担责任。

 

辩解十:受害人是挂靠人

推荐程度:★★★★★

理由:此种情形一般为挂靠车辆受损,司机受伤,挂靠人作为司机或随车人员。由于受害人和挂靠人混同,不能套用第三条,挂靠企业(被挂靠人)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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