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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险法第十六章火灾保险

(2012-10-24 17:02:41)
标签:

火灾保险

杂谈

分类: 台湾保险法
一、范围:敌火。德国:火灾、爆炸、闪电
二、不定值原则、记名式、主力近因:火灾与爆炸关系
三、实际损失、拟制损失。施救费。德国包括扑灭火灾损失,拆除、搬移、被盗损失。
四、损失估计延迟责任:交出损失清单一个月后计息
五、效力停止。60日以上无人居住。因病住院除外。标的物转移地址。物权转移。原因消失可恢复。
六、终止。灭失。非保险事故返还保费。
七、部分灭失。双方可终止。除斥期间一个月。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八、重建费用保险:不扣折旧,实务80%给付,被保险人提供担保,可让与利害关系人。
九、抵押权:延长保险义务。一定期间,二期保费怠缴一个月后仍承担保险责任,通知抵押权人代付。
十、共保条款,80%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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