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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险法第十三章代位权

(2012-10-18 09:57:47)
标签:

代位权

杂谈

分类: 台湾保险法
一、责任保险也能行使代位权,但属于例外情形
二、要件
1、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已给付
4、以自己名义
5、不具一身专属性
6、不超赔偿金额为限
7、对象为第三人
 (1)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债务不履行、不当得利返还、所有物返还、占有物返还。
  公法请求权,国家赔偿,肯定说。
 (2)不得向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行使。
 (3)故意所为,仍可向家庭成员行使。
三、作用
1、避免双赔
2、第三人逃避责任
3、降低保费
四、本质
1、债权法定转移
2、给付数额为限
3、非一身专属性:人格权、身体权否定
五、保险类别:财险。医疗险有争议。
1、责任保险的复代位:律师责任险对出卖人不实信息
2、再保险人对加害人的双重代位
六、请求权顺位
部分给付时,被保险人请求权优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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