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在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应用
(2012-10-08 16:04:15)
标签:
杂谈 |
分类: 汽车保险纠纷 |
电子数据证据在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应用
易伟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新的证据种类,即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在以往的诉讼中也有出现,但并未加以规范。一些部门也下发了指导意见,如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等。
关于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研究较多,在此不再赘述,涉及到交通事故和保险纠纷的有:报案电话记录,接报案短信回执、报案录音、电子保单、电子病历、电子邮件、数码照片、qq记录等,电子介质有:录音笔、手机、光盘、优盘、公正文书等。
一、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可能有:
1、立案主体资格证明。主要针对的是网上查询到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目前各地法院是否允许情况不一,明年是否会进行调整,有待跟进。
2、外网查询保单情况。对于交通事故伤者起诉,有时无法复印到肇事车辆的保险单,这时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车辆保单号,利用保险公司外网查询,可以查询到肇事车辆的保险单作为证据和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当然,平安保险采用了投保人手机验证,防范第三人查验。
3、社保信息。目前一些地区的社保系统存在一定漏洞,可以凭借身份证查询,可以间接证明受害人、被扶养人工作情况或养老金领取情况,保险公司或肇事方一方可以用来作为证据反驳受害人提供的工作证明,当然,也涉及到证据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
4、诉讼时效。受害人常常错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此时受害人于肇事方进行协商的短信、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1、电子保单。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开通了电子保单,特别是旅游意外险等短期险种,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卡也可以通过网上激活。因此,电子投保的流程就是一个保险合同形成的过程,相应投保人的如实说明,保险人的明确告知、保险条款都需要相应的体现。而电子证据的可变性,要求证据保全的及时性。可以预想,保险公司总部有必要在新的险种推出后,立即的投保流程进行公证保全,以备日后诉讼需要。
2、报案、查勘时间。保险纠纷中是否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是否及时查勘是诉讼中争议焦点。除了通话记录,保险公司报案录音外,一些保险公司会在报案后自动生成短信,也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
3、气象证明。暴风、暴雨、冰雹等灾害天气,保险公司需要气象证明,而一些地区的气象局网站也可以网上出具气象证明。
4、车损照片、查勘照片。以往车辆照片需要打印浪费纸张,以后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以光盘、优盘形式提交,无需打印。在车辆重新鉴定或价格争议时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