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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

(2012-06-01 11:32:30)
标签:

宋体

被保险人

赔偿

保险法

案件

杂谈

分类: 汽车保险纠纷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于拖延赔付,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要赔偿损失。而如何界定,实践中争议较大。

   此条包括保险理赔中两个重要环节,定损和支付赔款。而对于什么是给付请求,认识不一,有人认为报案即是请求,有人认为必须提交索赔申请书。个人认为要区分不同案件,对于小额车损案件,报案就应该认为是给付请求,除外发票,基本无需要特殊的书面材料,保险公司在查勘时可以一次性收集三证一卡,无需另外申请索赔。而对于其他人伤案件或财险案件,包括寿险等案件,需要书面证据较多,如医疗单据,病历,死亡证明,财产清单、财务账册等,如不提交这些资料,保险人无法核定,在确定给付请求应从提交完整资料算起,对不完整的,保险人有权一次性告知一次,第二次补交资料后,开始起算,三十日内核定,也就是要完成定损环节。证据上讲可以有索赔申请书,资料交接单,快递单据,电子邮件等。保险人应该将定损结果告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书面,可以电话,保险人负责举证。如保险人未在三十日内完成定损,要赔偿损失。实践中有重大车损的,保险人因配件等问题,超过三十日定损。或由于内部审批程序,三十日内未完成定损。

 

   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后,如果得到同意,则保险人需要十日内支付赔款,这个同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超过期限要赔偿损失。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二十五条规定,超过六十日的,要预赔确定金额,未赔偿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计算个人认为应该参照民间借贷利息计算。

 

    几个特殊问题

    (1)交强险抢救费用垫付。如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将垫付通知书交给保险人,保险人未支付的,应该赔偿自收到垫付通知书之日起1万元抢救费用的利息。

    (2)根据交强险规定,对超过限额的,可以提前结案。如死亡案件或高度残疾,如果超过11万,提供必要证明的,不用调解结案,则可以先行赔付。在提供上述证明后,保险人如未在10内赔付,可以要去赔偿损失。

     (3)未理赔,直接诉讼。此类案件也较多,应该说诉讼也是一种理赔申请,资料也提供齐全,应该赋予原告40日之后的保险金利息请求权,以防止保险人故意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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