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意”角度来探讨交强险中"第三者"与"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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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车上人员第三者合意杂谈 |
分类: 交强险纠纷 |
笔者一直认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本质不同,商业三者险更注重合同约定,而交强险更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本文讨论内容仅限于交强险。
案例一:无人驾驶溜坡案。
如果仅因驾驶员是被保险人而无法赔偿,是否不公平?目前交强险被保险人完全可以不用行驶证车主,随便用一个管理、使用的名义即可成为被保险人。如果要规避被本车压伤压死无法赔付的风险,投保人会选择一个远房亲戚,与该车永远不会见面的人作为被保险人。从公平角度来讲,无人驾驶无论压死谁,均应在交强险内赔付。一些人认为责任险中侵权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个错误的根源是将交强险等同于责任保险。其实,目前一些新的责任保险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侵权责任。如政府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人身伤亡的予以赔付,而政府无论从民事还是行政上都没有赔偿责任。同样,交强险的本质就是保护受害人,而无论是否为被保险人,是否车上车下。正因为如此,保险协会才规定了对方无交强险的情况下,本车交强险也可以赔付本车上人员。
案例二:大客车翻滚案
有的人死车内,有的人抛出死,有的抛出后车大客车滚压死。从公平角度来讲,所有死者应该得到一样的赔偿,一样的身份认定。无论以事故发生时间、空间来区分,均不妥当。笔者在坚持受害人均应受到交强险赔偿的前提下,如果非要区分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话,不妨引入“合意”理论。此处的合意理论指驾驶员与乘客或其他人达成合意,完成客运或承揽合同等,在合同终止前,均算作“车上人员”,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没有达成合意的,无论车上车下,均为“第三者”。此理论从乘坐人与驾驶员的本质关系出发,避免分析复杂的运动机理与死亡机制。试分析几个案例。案例二,驾驶员与乘客是客运合同,未达到目的地之前,均算车上人员。如中途下车小便,客运合同未终止,仍算车上人员。到站后小便,合同终止算第三者。
案例三:扒车男案件、引擎盖案件。
尽管这些人貌似都在车上,但是由于与驾驶员未达成合意,即驾驶员不知或不希望其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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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敞篷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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